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3439
受理条件
1、不服本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七日后提出申诉由本院管辖,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上级检察院管辖);
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本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所需材料
1、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本院作出的决定书、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其他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注:申诉人不是当事人的,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提供相应证明。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诉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办理流程
申诉书模板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有效联系方式,与申诉人的关系。
请求事项:
对法院刑事判决/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等其他决定(写明文书号)提出申诉,请依法审查。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件:刑事申诉书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