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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企:从来不是一句口号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次数:193

   民营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保护?该为民企营造怎样的营商环境?如何化解民企“成长的烦恼”?怎样把平等保护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探索、实践—— 

  《方圆》杂志记者 郭洪平 

  

  6月16日,重庆市酉阳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全国人大代表石淑兰(右一)一道对涉案民营企业进行回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杨芳/摄 

  ■不须“法外开恩” 只要“一视同仁” 

  相较于国有经济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壁垒和政策限制,比如融资难、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取某些资源方面比其他企业困难等。另外,民营经济或企业负责人涉及违法行为,企业抗压能力也比国有经济弱。现实中,存在不少民营企业负责人违法被拘被判企业陷入困境的例子。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着重强调了“三个没有变”,这要求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转变司法理念,将平等保护理念牢牢树立起来。 

  实际上,在许多民营企业看来,它们不需要也不谋求另外意义上的“特殊照顾”。它们需要的是“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国家对国有经济怎样,对民营经济也怎样。 

  一年多前,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邀请了46位民营企业家座谈民企司法保护问题,一位女民营企业家第一个发言。她说,民营企业实际上不要求“特别保护”,就是希望能够平等、公正,“如果给违法的民营企业以‘特别保护’,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追究,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也不公平”。 

  为真正实现对民营企业实质上“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就在刚刚过去的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是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强调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着重纠正涉及企业犯罪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后又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展示民事检察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要求“四大检察”发出合力,让市场主体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 

  ■倡导“慎捕慎诉” 并非“一味从宽” 

  当然,民营经济并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给高校法律学子讲课时提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要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对此,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非常认同。但同时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以后,会不会导致对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公平。 

  就此,张军检察长回应说,正是因为社会上有不同认识,才需要检察机关、检察官来讲清楚,这就是讲政治。“只要讲清楚我们是严格依法办案,促进对各类涉案企业实质上的平等,讲清楚我们对民企的保护一直都是两手抓两手硬,对于该逮捕、该起诉的,我们毫不含糊,依法办事。同时,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们看到,检察机关不仅这样说,更是这样做。尽管一再积极倡导“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但实践中并不是一味从宽。如何严,如何宽,分寸厘得很清。 

  2018年,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多家民营企业虚开发票案时,对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一家企业负责人陈某及其经营的3家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对民营企业要平等保护,这一点不能丝毫含糊。但民营企业也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从宽。对于严重违法犯罪,就应该严厉打击,对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教育、挽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体现出公平公正。”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说。 

  ■送上“法治礼包” 化解“成长烦恼” 

  检察机关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重点是要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起来,实实在在做好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让民营企业的“烦心事”“揪心事”少些再少些。 

  2018年底,正是企业全力冲刺的关键期,福建省晋江市的一位黄姓民营企业家却因网上的文章在发愁。原来,网上的文章称,黄某所经营的食品公司为“失信企业”,致使公司信用遭受质疑,部分客户要求取消订单,合作厂商也纷纷来电催款,生产经营大受打击。 

  企业为何被纳入“失信名单”?黄某有苦难言:原来,早在2016年他的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责令整改罚款。在按规定整改接受处罚后,因相关部门工作衔接疏忽,直至2018年9月,他的企业仍在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在四处求助无门之际,黄某向晋江市检察院反映了这一情况。受理后,晋江市检察院当即走访了法院和环保局,在核实查明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法院提出删除建议。最终,该企业得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公司的信誉恢复了,生产经营也迅速回到正轨。 

  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民企的新模式、新机制,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9年,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组成三个联合调研组,深入浙江、山西、陕西、甘肃的民营企业和商会进行调研,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问计寻策;最高检党组领导还单独赴四川、湖南、福建、广东、青海等省多次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最高检领导专门率队到全国工商联走访,召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了解民营企业家司法需求;全国四级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涉民企民事、行政申诉优先办理;广东、江苏、吉林、辽宁、陕西等省级检察院先后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强调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案件的同时,明确了多项服务保障措施…… 

  ■改良“生长土壤” 播洒“司法阳光” 

  在当前抗疫情、稳经济、保民生的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要更有作为、更有担当,尤其要把平等保护的各项要求一项一项落到实处,通过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检察履职能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利的土壤,把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2017年底,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市一家走步机生产企业的一款产品不符合跑步机国家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2018年9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明明是我们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市场反响也不错,怎么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了?”高小鹏想不通。 

  接到该案后,永康市检察院组建专门调查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他们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地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可能不合理。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检察机关还致函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上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标准适用问题。为保障这家民企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对高小鹏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对高小鹏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办理,真正达到了“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检察院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理一起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一直关注此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副主席、永康市委书记金政对此赞不绝口。 

  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起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这里,检察院在办案中没有向着谁护着谁,特别平等公正,让人感觉很温暖,这也给了民营企业继续创新发展的信心。” 

  (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均为化名)

  网编:王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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