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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次数:1433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座落于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灰白色的办公楼正面国徽高悬,楼前五星红旗迎风飘扬,透着质朴、庄重和威严,院内花草树木如诗如画,环境整洁优雅。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不断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职能。积极行使法律监督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行使对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刑事犯罪,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各项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并积极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广大农村延伸。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临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研究制定的检察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党委中心工作,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由本院直接办理或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辖区内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依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本院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本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组织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检察官进行等级评定和晋升、考核、调配,对本院其他检察人员进行考核、调配、任免。

  (十五)负责本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

  工作。

  第四条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事务、财务后勤、技术保障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政工党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

  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六类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

  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驻县看守所检察室)。

  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第四栓察部。

  负责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部。与第四检察部合署办公,负责办理公益诉讼及相关申诉案件。

  (七)第五检察部。

  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八)第六检察部(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

  负责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察和人民监督工作等综合业务工作。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司法警察大队。与第六检察部合暑办公,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第五条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设置派驻新盈检察室、派驻博厚检察室。

  第六条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51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司法警察大队队长领导职数)。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贵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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