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45592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人民检察院)是省级检察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确定本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发布典型案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省委组织部和地级市党委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对人员配备、交流提出相关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市、县、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检察机关的司法技术和智慧检务等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省人民检察院内设22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第二检察部(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第十一检察部(执法司法检察部)、基层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装备部、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部(司法鉴定中心)、智慧检务部,以及政治部(包括:组织人事部、教育培训部、老干部工作部)和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预算,此表为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此表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故此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271.7万元。其中,收入为10271.7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10271.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063.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6.6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3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0.1万元。
二、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027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88.15万元,下降6.28%,主要是一次性项目经费预算比上年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9063.86万元,占88.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56.64万元,占5.42%;卫生健康(类)支出231.1万元,占2.25%;住房保障(类)支出420.1万元,占4.0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20年预算数为9063.8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78.64万元,主要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检察业务的支出,主要是2020年一次性项目预算较上年减少(因项目涉密,只公开至款级科目)。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0年预算数为25.9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8.37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减少的是离休人员减少2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435.0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0.08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数减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33.7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66万元,主要是记实2020年将退休职工职业年金用于发放,增长的原因是预计2020年退休职工人数增加。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20年预算数为60.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0.71万元。主要是用于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20年预算数为1.16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用于发放遗属的补贴。
3.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预算数为23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93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预算提取口径小。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0年预算数为406.3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9.72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人数变少。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0年预算数为13.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77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购房补贴支出,减少的原因是领取住房补贴的人数变少。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844.0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47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公用经费1368.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67.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确保“三公”经费下降3%的目标。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76.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压缩出国人数。根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的出国计划,2020年拟安排出国(境)团组3次,出国(境)15人(省院本级)。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
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德国,团组人数约为17人(省院本级人数约8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15天,内容是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及检察官专业化培训机制研究培训,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该国有关检察制度,厘清司法责任制改革及检察官专业化培养方面的重要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体制和检察体制改革,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奠定基础;
赴芬兰、挪威出访团组:目的地为芬兰、挪威,团组人数6人(省院本级人数约4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为8天,主要任务是学习借鉴芬兰、挪威在自由贸易港经济体制、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海洋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先进理念,进一步探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机制新举措,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赴越南考察出访团组:目的地为越南,团组人数6人(省院本级人数约3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天数为5天,主要任务是学习借鉴越南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以“精细化”为导向的海南民事诉讼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既符合自贸区(港)国际化、法制化要求,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民事检察工作新模式。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6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6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下降原因是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2020年我院车辆编制数30辆,实有数30辆(省院共有3辆省级领导专车,都不占用省院车辆编制,其中有2辆省级领导专车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配发省院省级领导使用,不属省院车辆;有1辆属省院所有)。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编制5辆,实有车辆6辆(其中省领导专车1辆不占编);执法执勤用车编制25辆,实有车辆24辆。
3.公务接待费2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下降的主要原因预计接待任务减少。2020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2020接待人数预计90批次、700人次。
(二)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无预算。
五、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支总预算10271.7万元。
七、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收入预算10271.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10271.7万元,占100%。
八、关于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支出预算1027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44.05万元,占66.63%;项目支出3427.65万元,占33.3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0年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368.5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0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含省级领导专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4辆(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3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省人民检察院9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427.6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二、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