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陈伟光、李震等6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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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5月9日提起公诉的陈伟光、李震等61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伟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14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伟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洪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茂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罚金5.5万元。对被告人黄永林、王少平等其他5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判处24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罪,判处黄龙凯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判处叶锦武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全部予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光、李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五指山当地逞强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编:熊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