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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3613

一、确立时间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

三、案件范围

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于四类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的行为,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于两类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办理流程

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

民事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 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条件?可以对哪些情形的公益侵害、损害进行举报?

  (1)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凡是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六、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是否有奖励?奖励都有哪些?

根据《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有哪些途径?

(1)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

(2)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898)67812000、12309(正在建设中)

  网编:李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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