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2333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了范围?可以对哪些领域的公益侵害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3.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条件?可以对哪些情形的公益侵害、损害进行举报?
(1)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4. 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凡是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5. 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是否有奖励?奖励都有哪些?
根据《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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