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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2526

目录
第一部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检察院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对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抗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侦查,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法律赋予的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由:检察事务保障局、政治监察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业务管理局、公诉局云龙检察室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242.13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242.13万元;支出总计2242.1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850.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1.5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7.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2.99万元。
二、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242.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079.07万元增加了163.06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一般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850.5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1138.7万元增加711.84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项目经费有所增加。
三、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662.1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09.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8.04万元、津贴补贴425.16万元、奖金24.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5.65万元、伙食补助费12.20万元、绩效工资241.0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140.6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8.93万元、生活补助0.94万元、医疗费108.98万元、奖励金0.96万元、住房公积金122.99万元、。
公用经费242.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56万元、咨询费0.73万元、手续费0.73万元、水费0.65万元、电费9.16万元、邮电费4.67万元、物业管理费44.49万元、国内差旅费9.34万元、维修(护)费6.57万元、培训费26.91万元、工会经费25.63万元、福利费0.2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00万元、其他交通费55.0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8.2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9.31万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7.96万元,其中:67.96万元(其中,67.96万元)主要原因包括: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性基金当年拨款情况是零。
六、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收支总预算2242.13万元。
七、关于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2242.1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                           
2017年支出预算2242.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62.18万元,占75%;项目支出579.95万元,占25%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52.29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23辆,其中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7日
website/NewUpload/0073/20180712/预算公开报表.xls
  网编: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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