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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无接触发生意外也属于交通事故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成延洲 杨慧文 发布时间:2018-02-05 09:57:41 浏览次数:3580

      2017年1月31日22时,崔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道路结冰与前方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22时02分左右,李某驾驶一辆大型货车行至该处,看到前方事故即紧急制动,导致车辆横向朝前滑行,崔某见状慌乱地跳落至道路右侧桥下,不幸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崔某没有做到安全驾驶,是造成其与王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公安部门对李某与崔某之间发生的二次事故没有认定。崔某近亲属以交通事故为由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7年12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崔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崔某停留在高速公路这一危险地方,与随后发生的二次危险有一定的关联性。李某驾驶大型货车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崔某坠落桥下死亡,对此,李某、崔某均有责任。综合事故的发生过程,崔某应负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就此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27万余元;B保险公司赔偿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1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车辆无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至于机动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撞击他人对交通事故的构成均不产生影响。此外,根据该法规定,公安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时,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同时,也应以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本身尽管没有和崔某发生直接接触,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崔某的死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但事故的发生出乎双方预料之外,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属于“意外事故”。同时,实践中,保险合同强调的就是“意外事故”,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本身。因此,本案的“意外事故”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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