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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应拆除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明建 发布时间:2017-12-18 09:12:01 浏览次数:3700

      郭某是一位中学英语老师。2014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她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屋。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冬,郭某家中不幸遭遇盗窃,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为此,她对家中安全格外关注。2016年春,郭某怀孕,出于对家人及财产安全的担心,她决定在自家门口上方安装监控摄像头。摄像头安装成功后,郭某只要坐在家中的电脑前,家门口的所有情况悉收眼底。郭某虽然安心了,可对门的邻居李先生却认为,郭某所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已涉及到自己的生活空间,其进出活动以及来客情况均能被郭某看到,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在多次与郭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郭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拆除安装在房门口的摄像头。

      庭审中,郭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预防因小区管理不善而发生盗窃和其他安全事故,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这一行为对李先生也有利。此外,摄像头也未占用公共空间,故不同意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被告郭某未征得相邻方原告李先生的同意,擅自在住宅共用部位安装了摄像头,对李先生每日的出入行踪、来客情况的秘密性造成了影响,因此李先生要求郭某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遂判决给予支持。

      本案中,郭某安装的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为她和李先生相邻双方的共用走道。此类空间具有一定的特性,既不同于具有完全秘密性的住宅空间,也不同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因与住宅相连接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郭某在该共用走道安装摄像头,便能清晰监控到李先生出入走道的活动情况,无疑对其私密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法应当拆除。郭某辩称自己的这一举动属于自力救济,但所有的权利都有合理的边界,公民行使自力救济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并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构成违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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