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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心守护,万物共生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90

编者按 生物多样性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万物共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生物资源丰富程度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案件类型丰富、保护对象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今天,本刊选取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报道。


“水中杀手”鳄雀鳝,运输岂能如此随意

简洁 韦安 田慧娟

2023年4月,在办理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的过程中,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从国家安全高度严防外来物种入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办理的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该院通过案件办理,以规范互联网动物运输行业发展为切入点,助力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的“线上防控网”。

鳄雀鳝是北美洲特有的淡水巨型食肉鱼,在地球上已经生存了1亿多年,它的嘴巴如同鳄鱼,“牙尖嘴利”,全身长满硬鳞。鳄雀鳝对食物“来者不拒”,生性凶猛又缺乏天敌,还具备超强繁殖能力,对生态具有极强破坏性。

2022年8月,河南、湖南、北京等多地相继报告发现“怪鱼”鳄雀鳝。北京铁检院作为首都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院,此前曾办理过多起涉互联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鳄雀鳝事件也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北京铁检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刘佳告诉记者,鳄雀鳝因其外表奇特,常被作为观赏鱼在市面上售卖,一些消费者出于猎奇心理买来饲养后,因为其体型过于庞大而随意放生或丢弃,致使鳄雀鳝出现在自然水域。“外来物种入侵的损害结果发生在线下,但如果将监管视角辐射至线上,就可以通过案件办理助力防控外来入侵物种,这是我们办理此类案件新的切入点。”刘佳说。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但是,饲养鳄雀鳝的多为个人,其擅自释放、丢弃等行为难以追踪。如何找准监督切入点,更好推动外来入侵物种的全面防控、治理,成为检察官面临的首要问题。

运输链!既然鳄雀鳝在一些电商平台存在交易买卖,那必然有一条可以送货上门的运输链。为印证这一想法,检察官助理田慧娟网购了一条鳄雀鳝(后联系相关部门对其作了无公害化处理),发现一些在互联网上提供动物运输服务的公司均可运输活体的鳄雀鳝,运输车辆没有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而且包装十分简陋。“运输环节的不规范为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提供了灰色空间,给我国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田慧娟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承运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检疫不仅是规范动物运输的必要环节,更是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北京铁检院决定从外来入侵物种的运输环节着手,以检疫监管为切入点进行监督。

“经过多轮筛查,我们最终确定注册地位于北京某区的5家动物运输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动物承运信息或团购订单,无需托运方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可提供动物运输服务,存在为未经检疫的鳄雀鳝、清道夫鱼等外来入侵物种提供承运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刘佳说。

2023年3月9日,北京铁检院向某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违法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运输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动物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此外,对于其他区存在的同类违法行为,北京铁检院及时开展类案监督,同步立案办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区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涉及的需要检疫动物范围、实际承运人查处方式、运输中介责任承担等问题较为复杂,整治存在难点。

为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23年4月21日,北京铁检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某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专家学者、涉案动物运输公司所在互联网平台负责人等参加。经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运输鳄雀鳝、清道夫鱼等外来入侵物种的,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实际承运人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开展行政执法;对于为违法运输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作为缔约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某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意见予以认可。

听证会后,某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约谈涉案公司,对辖区内动物运输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其运输经营收入明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对金额较小的要求下架违法运输业务,并进行警示教育;对于具体承运人为流动人员的,建立人员名单台账跟进调查;对互联网平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在此基础上,某区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发了《网络销售、托运动物及农资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并向辖区内动物运输公司、广大市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

不仅如此,为推动溯源治理,北京铁检院还推动互联网平台对经营者进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动物检疫等法律规定宣传;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等相关关键词筛查拦截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通报、联系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下架、删除、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等措施。


野生黑壳楠树有了“树保姆”

刘立新 乔乔 张冰

2024年3月,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官与“益心为公”志愿者对野生黑壳楠树保护情况进行“回头看”。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该县回车镇大块地村的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保护整改情况“回头看”时,发现这里的野生黑壳楠树生存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古树旁新设了永久性保护围栏和古树群落保护公示牌,每棵树上有其专属的二维码保护牌……

2023年5月,西峡县检察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收到一条线索,称该县回车镇大块地村的野生黑壳楠树群落遭到破坏。该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同时邀请具有林业专业知识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全程协助案件办理。

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朱志海带领办案组人员到现场取证后查明,大块地村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生存状况堪忧:4株树龄200年以上的野生黑壳楠树几近枯萎,胸径在14厘米以上的野生黑壳楠树已从300余株锐减至100余株,幼树被偷挖现象严重,不少树干上有攀爬后留下的伤痕。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缺乏基础保护措施,群众保护意识欠缺,致使植物资源受到破坏。

2023年5月17日,西峡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会同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人员、林业专家进行交流。林业专家指出,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具有极高的遗传基因研究、观赏、医药、经济价值,对秦岭生态系统保护意义重大。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林业专家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与林业部门合作形成《野生黑壳楠资源分布及其保护价值》调研报告,获得县委、县政府的肯定。

“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位于偏远村落,村民活动与其生存环境交织,容易出现保护盲区。如何使保护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就成了重中之重。”朱志海介绍道。为解决这个难点,西峡县检察院积极与林业部门探索解决途径,一是借助村民自治组织,做好警示教育;二是创新激励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林业部门指定附近的护林员承担保护监管任务,把管护情况作为对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与其个人劳务报酬挂钩。

2023年6月8日,在“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见证下,西峡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县域内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分布情况组织专项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开展育苗实验,推广种植,促进珍稀资源价值变现;加强宣传,提升居民保护意识,打击偷挖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黑壳楠树群落。

2023年7月6日,西峡县检察院收到县林业局回复函,称已对野生黑壳楠树群落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认定大块地村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为西峡境内唯一的野生黑壳楠树小种群,胸径在14厘米以上的大树有120余株,分布面积约1.7万平方米。县林业局还根据普查结果建立保护档案,指导相关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育苗实验,制定出台《西峡县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方案》。西峡县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点,并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用于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专门保护。

“除了摸底数建台账、挂标牌勤普法,黑壳楠树的保护工作还借助了广大村民的力量。党员带头、群众自发,从‘树保姆’到护林员,真正做到树树有人护、林林有人管。”朱志海介绍。

据了解,目前黑壳楠树的育苗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2023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同心守望,让黑叶猴不被打扰

丁艳红 吴艳

2021年7月,贵州省沿河县检察院检察官向在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办养殖场的杨某调查核实情况。

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境内的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下称“麻阳河保护区”),是全国最大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叶猴栖息地。近日,沿河县检察院检察官敖晓云再次来到麻阳河保护区,查看违法占地建筑拆除后补植复绿情况,发现涉案土地上已栽种了树木,不久后这里就能恢复原有风貌。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杨某、卿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麻阳河保护区内开办养殖场。麻阳河保护区管理局与二人多次交涉,要求二人拆除无果后,于2021年2月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相关机制,将线索移送至沿河县检察院。

“杨某、卿某某开办的养殖场位于麻阳河保护区的缓冲区,两个养殖场合计600多平方米,还不包括进养殖场道路的占地面积。杨某已经饲养上百头猪,每天会产生大量粪便,但排污设施不完善,只是自己建了化粪池,时间一长排污也是个问题。”经初步核实,该院于2021年3月立案办理。

沿河县检察院通过现场调查、实地走访、查阅书证等方式,查明杨某、卿某某的违法事实。

为精准评估修建养殖场对保护区的危害,沿河县检察院咨询了铜仁学院农林工程与规划学院的专家。专家认为,杨某、卿某某违法建设和养殖的行为,不仅会造成麻阳河保护区内大气、土壤和水体等环境污染,破坏保护区内以黑叶猴为旗舰物种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而且会增加“人畜共通传染疾病”的传播风险,使得所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人类之间更容易互相传播疾病。

2021年3月,沿河县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县自然资源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调查处理涉案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麻阳河保护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1年5月,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该县自然资源局仍没有回复,直到2021年7月才对杨某、卿某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沿河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养殖场并未拆除,公共利益持续受损。2021年9月,沿河县检察院向德江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虽然提起了诉讼,但我的心情并未放松,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整改态度不积极。即使最后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也还是要面临执行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意识到,只有深入了解杨某、卿某某的诉求,才能推动问题解决。

经向杨某、卿某某释法说理,检察官了解到他们希望通过发展养殖业勤劳致富,现在好不容易建好养殖场却面临拆迁,所以比较抵触。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环境要保护,村民的发展意愿也要尽量满足。沿河县检察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当地政府同意支持杨某、卿某某转产,发展茶油、养蜂等产业,增加经济收入。

2021年11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沿河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卿某某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随后,沿河县自然资源局拆除违章建筑并清除了建筑垃圾。2022年11月,沿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养殖场和附属便道设施虽已拆除,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修复,遂督促该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于2023年3月完成生态修复。

“保护区内是否还存在其他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如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案件办结后,这些问题成了检察官放在心里的要紧事。

检察官全面梳理分析了近年来办理的涉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违章建设、滥砍林木等案件特点,发现行政监管部门在麻阳河保护区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巡查力度不够、法治宣传不足等问题。为此,该院向麻阳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3年5月,沿河县检察院联合该县自然资源局、麻阳河保护区管理局、该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麻阳河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行为8起,开展宣传50余场次。2023年6月,沿河县检察院与相关司法和行政部门在麻阳河保护区建立“秘境精灵·同心守望”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基地,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河流整治、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众多功能于一体。2023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现在,保护区内安装了红外相机、监控探头等智能设备,设置了卡哨,大大提高了监管质效。我们不仅组织护林员常规巡山和无人机巡航,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还不定期向保护区及周边村民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麻阳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向回访的敖晓云说道。


  网编:林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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