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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而言之 | 以“酒”之名违法,这锅给谁背

    作者:叶喆、曾桂花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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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咱们之前讲到的案例中,醉酒的一方撒酒疯,在小区楼下无故拦住正在边散步边和家人视频聊天的业主称:“这里不能打电话!”她说完就上前抢对方的手机(点击查看详情)。

无独有偶。本期案例中,男子张某某醉酒后,挡住通行的羊肠小道对要从此经过的吴某某说:“这是我的路,你不能过!”

这该死的巧合,都是酒的“锅”?



又是醉酒后惹的祸 
张某某和吴某某是老乡。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这一对老乡,却丝毫没有一点老乡情,还因一点小事,打起来了。

原来,吴某某骑着小电炉经过一条小路时,遇到醉酒的张某某正走在路上。

“我按了几下喇叭示意他让路,可他喝得醉醺醺的,摇头晃脑地说路是他的,不让我过。”吴某某回忆起当时的情景。

看到张某某不可理喻,吴某某加大油门想尽快离开。不料被张某某双手抓住电动车两侧方向手柄,将电动车拗翻。张某某也随电动车摔倒在地上。你以为这就结束了吗?没有!


互骂互殴互不相让


借着酒劲,张某某起来后便一拳往吴某某的左耳处打去。当张某某准备打第二拳时,吴某某抓住张某某的手反扭到背后,将张某某按在地上。

紧接着,吴某某松开张某某准备报警。张某某起身又要打吴某某,被吴某某用手推倒在地。见吴某某要报警,张某某害怕了,从地上起来后,想要逃跑。吴某某见状便抓住张某某不让离开。

期间两人互相辱骂对方。张某某听到吴某某辱骂自己的父母后,火冒三丈,冲上去往吴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吴某某也还手打张某某。两人互打几拳后,张某某身体失衡从斜坡上摔了下来。



虽打赢了但却输了
经鉴定,吴某某伤势不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万宁市检察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张某某过错在先,而吴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张某某10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最终,万宁市检察院拟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表面上看,吴某某是打赢了。但实际上,动手之后,没有赢家。

1992年出生的吴某某和1979年出生的张某某,案发时一个30岁,一个43岁。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他们两个,但凡一个尊老或一个爱幼,都不会发生最后的悲剧。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吴某某看到张某某撒酒疯不去理会,掉头绕道走了,会不会就没有后来的悲剧了呢?但世上哪有后悔药呢,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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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编: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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