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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文化概念之探析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858


目 次

一、核心价值是检察文化内核

二、职业特征是检察文化品质

三、规则制度是检察文化规范

四、行为方式是检察文化呈现

五、器物媒介是检察文化载体

摘 要

检察文化概念问题是研究检察文化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时代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核心价值、职业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器物媒介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其中,核心价值是检察文化内核,职业特征是检察文化品质,规则制度是检察文化规范,行为方式是检察文化呈现,器物媒介是检察文化载体,这五个层面之间是递进和包含的关系。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战略部署,深刻阐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关系,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强烈的文化担当,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以推进检察文化自信自强为根本,进一步厘清定位属性,明确重点任务,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不断铸就新时代检察文化新辉煌。

检察文化概念问题是研究检察文化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时代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多年来,检察系统内外的有识之士一直在研究探索给检察文化一个清晰的定义。比如,有观点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也有观点认为,检察文化是指在一定国体和司法体制下,检察制度、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这些定义着眼点和出发点相异,各有强调和侧重,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检察文化的本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对检察文化作出相对权威的解释:“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这个定义是在借鉴各方、深度思考、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审慎得出的,十余年过去,至今依然是合乎时宜、基本科学的。不过,由于没有对上述定义作深入细致的解读和阐释,检察系统内外因缺乏统一清晰的指引而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理解偏差。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最紧要的是加强顶层设计,对检察文化概念进行相对固化的解释、分析和阐明,便于检察系统内外人员有所遵循,在理解认识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向着共同的目标迈进。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尝试对2010年最高检提出的检察文化概念从实践角度进行解释,并从具象角度进行细化和分类。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核心价值、职业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器物媒介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为便于理解,下面对上述表述中的核心价值、职业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器物媒介等五个层次做进一步的分析。

检察文化五个层次关系图

一、核心价值是检察文化内核

检察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集中反映和具体要求,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思想之魂、行为之基、立身之本。它不仅是检察职业身份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道德义务责任之源头,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之精华,也是检察机关孜孜以求的崇高价值之概括。经过人民检察事业90多年的历史积淀、实践养成和理论探索,检察核心价值已经大体形成,即最高检确定并为系统内外所认可的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理念。这五个理念,不仅是检察职业所必须秉持的伦理道德准则,也是所有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坚守的检察核心价值,是检察文化最本质、最源头、最深层的内核。

忠诚,是检察职业的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内在要求。这是由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决定的。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其中,忠于党、国家和人民,回答了检察官忠于谁的问题,明确了忠诚的对象;忠于宪法和法律,回答了忠于什么的问题,明确了忠诚的内容;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回答了检察官怎样实现忠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明确了忠诚的基本路径。忠诚要求检察人员坚决避免出现理想信念缺失、纪律规矩松弛、放松自我约束等情况。新时代新征程,忠诚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要求,即必须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为民,是检察职业的根本目标,是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检察机关的必然要求。这一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一切为了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避免以权谋私、工作敷衍、作风粗暴、机械司法等情况出现。新时代新征程,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担当,是检察职业最重要的品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具备的重要素养。担当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原则、敢于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困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急关头敢于挺身而出,面对错误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对于检察人员来说,担当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守法治底线,抵制不当干涉,勇于承担责任,善于开拓创新,积极能动履职,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坚决避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情况出现。新时代新征程,担当绝不仅仅是敢于挺身而出,一味大胆苦干蛮干,更要与时俱进,讲求策略方法。也就是说,担当不仅需要担当的勇气态度,同时需要担当的实力能力,更需要担当的智慧水平。

公正,是检察核心价值的核心,是检察职业基本的价值追求。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具体条文中,对于如何确保公正,两部法律又作了全面完整的规定,提出清晰具体的要求。比如,在义务方面,要求检察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在权利方面,规定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在条件方面,规定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而保证公正能够得到真正而彻底的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工作目标,不仅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在程序上实现公平正义,更在效率效果上实现公平正义,使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廉洁,是检察职业最基本的价值操守、人格保障和纪律要求。廉洁指操行清白、清廉自守,要求检察人员不贪财物、两袖清风,淡泊名利、立身清白,品行端正、节俭自敛。廉洁是中华传统文化一直颂扬的品质和美德,它是一种浩然正气,是一种生活态度,也是一种内心修为。古人强调“公生明,廉生威”,指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出自清代张聪贤《官箴》),将廉洁与司法公正紧紧捆绑在一起。正由于此,中国历史上包拯、海瑞等执法者的形象深入人心,现实中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提出同样要求和期待。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格修身齐家,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避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奢靡享乐等情况出现。

检察核心价值以公正为基因,贯穿于检察职业特征、规则制度乃至办案行为、器物媒介的全过程,融入服务大局的全方位,体现了检察文化的内核。

二、职业特征是检察文化品质

检察职业特征,也即法律监督机关职业精神,是检察核心价值的外溢、延伸和扩展,是检察人员群体意识最凝炼的浓缩,是检察职业意志最集中的反映。检察职业特征既有恒定不变的品格,也有与时俱进的理念,不断反映时代精神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时代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最高检党组提出了一系列检察工作新理念,从“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到“双赢多赢共赢”,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到“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到“用法治力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不断赋予检察职业特征以时代性,让检察职业品质既深化固化了职业特征,又不断吸取时代精华。检察职业特征具体来讲,可以从党的领导捍卫者、法律监督承担者、公平正义维护者、公共利益守望者、国家治理参与者五个方面来把握。

党的领导捍卫者。这是忠诚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人员赤胆忠心、坚贞不渝、诚实守信、一诺千金的职业精神。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灵魂,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作出的根本规范。检察机关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更要自觉以检察履职维护和捍卫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捍卫者这一职业特征和身份定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定性。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讲政治与讲法治辩证统一,根本统一于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定如一、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就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全面性。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把所有的检察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三是自觉性。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扛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崇高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胸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目标,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保障、促进党的领导在法治轨道上、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法律监督承担者。这是担当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官恪尽职守、殚精竭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职业精神。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批捕权、追捕权、公诉权、追诉权、抗诉权等手段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对国家机关的不作为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式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专有权能,其融入式、融合式、过程中的监督特性,在地位上与被监督者的对等性以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承担者的这一宪法定位,又进一步凸显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群体的职业特征:

一是法定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授予检察机关的。这就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法律监督权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二是专门性。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三是规范性。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四是程序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

公平正义维护者。这是公正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官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明察秋毫、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检察官法第5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就表明,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实质上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这一职业特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厉性。严厉性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检察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基本职责就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要发挥好刑事司法的惩戒、震慑、预防功能,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等严重犯罪坚决依法严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它既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检察履职的崇高价值追求。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新时代新征程,更要牢牢把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准确性。即定性与量刑准确,做到法、理、情相统一。对于检察官而言,只有准确适用法律,包括准确适用罪名、准确区分量刑轻重,才能为确保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基础。司法办案不能机械套用法条,应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制约性。即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不是检察机关独立完成的,需要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完成,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互相制约则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公共利益守望者。这是为民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官一心为公、保境安民、殚精竭虑、无私无畏的职业精神。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一项基本准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源和理论基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自此,公益诉讼检察迅速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同。这里,仅就公益诉讼检察的职业特征作描述:

一是公益性。公益诉讼职能,从政治上看是一项党的民心工程,其来源、赋权都决定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情放在心上。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公益诉讼的根本立场,也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离开了人民群众,公益诉讼的价值就会丧失;找准人民群众的关切点,公益诉讼就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共赢性。即公益诉讼必须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并非“零和博弈”,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与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等多方目标是一致的,本质是通过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国家、社会、人民根本利益。

三是主动性。与其他检察职能相对被动不同,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权行使是一种主动作为、积极履职的状态。检察机关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主动作为,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促进行政机关发挥主动纠错机制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独特力量。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则提起诉讼,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

四是持续性。公益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便会持续不间断地进行,直至达到最终诉讼目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持续跟进监督,是指从诉前程序到提起诉讼,再到判决执行,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持续跟进,并把全流程整改效果的“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努力让受损公益得到恢复。同时要求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和区域整治,并促进形成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体现了一种向诉讼源头不断追溯、不断推进和深化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制度追求。

国家治理参与者。这是检察职业敬业理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检察官胸怀大局、勇于担责、任劳任怨、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法治是治理的最优模式,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参与者,其职业特征体现在:

一是全局性。检察机关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履职办案以更高层次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社会治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助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中国之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能动性。检察机关必须针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不足错漏,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近几年,最高检围绕社会治理领域校园安全、金融监管、窖井盖管理、虚假诉讼、网络空间治理、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先后向有关国家机关发出8份检察建议,推动建议落实,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溯源性。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着力点,是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的关键。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融入国家治理,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在配合制约中一体推进执法司法诉源治理,注重结合本地情况,积极规范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诉源治理促标本兼治,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促进一个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三、规则制度是检察文化规范

规则制度是核心价值和职业特征的综合体现,体现检察机关的整体队伍素养,显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威信和法律尊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认同和遵守的规则制度以规范的形式呈现,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规则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基本法律类、行为管理类、礼仪形象类三大类。

基本法律类。既包括国家根本大法,也包括一般法律规范,还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产生、组成、领导体制、负责机制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作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等等,检察官法规范了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和遴选、管理、考核奖惩等,使得检察机关的运行和检察权的行使有了基本遵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相应诉讼中的职权行使作了详细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党和国家的文件也对检察权和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2021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指明方向、明确政策、作出部署,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必定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检察制度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行为管理类。主要是规范、约束检察人员和检察权行使的职业伦理规范,体现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为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最高检持续修订、颁布实施办案规则,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员额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最高检《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检察官进行任职前后专门教育培训活动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等对考评管理体系作了明确规定。此外,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以及廉洁从检“十条纪律”、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新时期检察人员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都对形塑检察官的行为、确保检察人员行使权力合乎检察核心价值发挥了积极作用。

礼仪形象类。主要是规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日常待人接物、交流交往等举止言行。如最高检制定的《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对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进行规范,以期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夏服、春秋服、冬服等检察制服的穿着管理规范。其他方面,如对于检察人员如何使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均有相应具体规定。这些规范将检察礼仪形象、执法形象等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具体化、规范化,从而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

检察规则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优化,深深印刻在检察工作人员的脑海中,从而不断形塑和强化检察人员工作和生活行为方式的潜意识和本能性反应,最终潜移默化形成了检察制度文化。

四、行为方式是检察文化呈现

文化的价值在于影响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在文化的熏陶下养成。检察官代表的是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形象,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所有检察人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体现着检察人员的水平、素质和文化,每名检察人员的精神风貌均反映出所在检察机关的精神风貌,体现出检察文化。检察人员的行为方式分为检察办案行为方式和其他检察行为方式。

检察办案行为。指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方式,比如调查取证、讯问询问、制作法律文书、出庭公诉、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召开圆桌会议、参加检委会会议、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等,这些行为最直接、最生动地展现检察职业精神和检察官形象气质。“四大检察”及其相关业务的办案行为虽有检察职业共同点,但也各有差异,有的差异还很大。对检察办案行为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是办案是否规范,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坚守核心价值、体现检察职业特征、遵守检察规则制度,将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效果传达给公众,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刑事检察而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需要通过办案行为来体现,无论是调查取证、出庭公诉,还是巡回检察组办案、接待来信来访,这些行为方式表面上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个体行为,实际上体现出检察官群体的共同价值、职业特征和规则制度,无一例外地展示和传播检察文化。

其他检察行为。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以外的所有活动,包括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出访调研、座谈讲话,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文艺娱乐活动等,也能一定程度反映检察价值观念、职业特征、规则制度,或多或少体现检察文化。比如,新闻发布会能集中反映检察机关某一时期某一业务的工作情况,透过发布形式和内容,社会大众可以直观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以及案件背后的工作理念和价值追求等。“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不仅让人民群众更深刻了解检察工作,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同时也是展示工作程序、展现自信开放良好形象的重要环节。

五、器物媒介是检察文化载体

对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言,平时直接去检察机关的机会很少,与检察人员接触沟通的机会也不多,他们大多是通过各种各类标识、媒介、平台、载体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感受检察文化。这些产生于或涉及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器物媒介是对检察文化最生动的展示、最直观的呈现,是检察文化的最后一层。初步归纳,检察文化的载体包括器物标识类、场所设施类、语言符号类。

器物标识,包括检察装备、检察用品等。器物标识类载体包含检察元素,如检徽、检察制服、警车标识、检察机关办案设备等。检徽全称为检察官徽章,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天安门、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长城象征着中国,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也象征着国家对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保障力;橄榄枝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场所设施,包括检察办案办公场所、检察博物馆、检察展室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建设法治文化阵地,完善检察博物馆、检史陈列室、检察荣誉室、法治教育基地、检察图书馆、阅览室、法治咖啡吧等建设,为检察人员工作和进修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比如,最高检办公楼设置“人民检察史展览室”,室内展示了新中国成立前人民检察机构的设立情况,有关文件、布告、照片、司法文书以及使用的装备、生活物品;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时期检察机关配发的工作证、检察官证、检察官参加重要活动的证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重大案件的有关材料、照片、实物等资料;等等。这些资料都是传播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

语言符号,包含文件文书、媒体平台和文艺作品等。语言符号类载体凭借自身的客观存在,传递承载的文化信息内容,成为人们相互交往和交流思想的载体。检察机关各类文件、法律文书、报纸、刊物、图书、网站、微博等媒体平台记录检察事业的变化,传播检察机关的声音,既是检察机关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也是展现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舞台,更是推进检察文化传播的重要媒体阵地。比如,《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及最高检网站新媒体、正义网等作为新闻宣传的主阵地主渠道,都在记录和传播检察文化。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大量检察图书也是记录传播检察文化的重要途径。检察题材电视剧、电影、歌曲等文艺作品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最高检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推出的《人民的名义》《巡回检察组》《检察风云》《人民检察官》《你好检察官》《公诉》等体现检察特色的影视剧,展现了检察官良好形象。特别是人民检察概念曲《我的答案》,荣获第十六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歌曲类“优秀作品奖”,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综上所述,检察文化五个层面之间是递进和包含的关系,其内核是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第一层),逐渐向外延展为集党的领导捍卫者、法律监督承担者、公平正义维护者、公共利益守望者、国家治理参与者为一体的职业特征(第二层),并通过各种制度、规则、礼仪等加以记录、规范和固化(第三层),由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向外展示和呈现(第四层),最终外化、物化为各种传播媒介和载体(第五层)。可以这样理解,核心价值是魂,是检察文化灵魂所系;职业特征是质,是检察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主要特征;规则制度是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界定了检察文化的内涵;行为方式是人,通过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等呈现出检察文化的具象;器物媒介是物,最终以各种物的形式承载和表达检察文化。可以说,对外,魂、质、文、人、物层层递进、不断拓展;向内,物、人、文、质、魂层层包含,逐渐深化。这样,内外交相融合,汇聚成一个集合体,构成了检察文化的系统整体。

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研究》(GJ2022C35)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李雪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课题组成员:薛国骏、庄永廉、刘德茂、孔玮、龚云飞、郝红梅。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3期)


  网编:吴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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