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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须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2257

 

(一)选举权(被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者除外);
(二)人身权利:
1、生命权;
2、健康权;
3、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4、不受体罚和虐待的权利;
5、不受超期羁押的权利;
6、立功赎罪受奖的权利;
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权;

       2、辩护权;
3、申请回避权;
4、上诉权;
5、申诉权。

(四)检举、控告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监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教;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五)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在押人员的全力义务

1、在押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选举权。

(2)宗教信仰自由权。应当尊重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关系的民族习惯。并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4)通信自由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5)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吃熟、吃热、吃卫生、吃足定量;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卫生健康权。监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定期对监室消毒;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实行人道主义。

(7)会见亲属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与其近亲属、辩护人按规定会见。

(8)检举、控告、申诉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9)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监管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在押人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机关的管理和教育。

(2)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在押人员作息时间及操作规程》,自觉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3)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监管场所。

(4)主动坦白自首,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它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5)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不准以任何形式殴打凌辱他人。

(6)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损坏监所设施,照价赔偿。

 

 

  网编: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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