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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2544


一、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申请人申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二)对下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人民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案件未终结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诉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网编: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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