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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发布时间:2018-08-08    浏览次数:1470

2016年1月12日在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张纳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陵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我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陵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和县委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陵水改革发展大局,凝聚共识、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统筹抓好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为陵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改革保障民生

紧紧围绕省院、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严查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围绕我县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及支农惠农等领域,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件2人。以涉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为契机,严厉打击支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发现我县国家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中存在的受贿、玩忽职守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县农委原主任胡某(正科级)、原副主任龙某(副科级)玩忽职守、受贿案,在我县引起较大反响,增强专项预防的震慑力。突出查办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根据省检察院交办,立案查处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韩某某(正处级)涉嫌受贿案。重点查办征地补偿领域贪污案件,深挖提蒙乡礼亭村委会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了该村委会林某某、龙某某等2名村干部贪污青苗补偿款的案件,确保陵河北岸防洪堤项目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查办项目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办了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陈某某受贿案,促进先行试验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深入查找系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和建议,促进相关单位防控风险、堵塞漏洞;发挥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开展警示教育19次,教育“两委”等干部1900余人;认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为21家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从源头防治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二)加强我县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4人,起诉滥伐林木、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5人。二是开展专题调研保护生态环境。开展近海渔排餐厅污染、关闭石场地质环境整治恢复情况等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县委、省检察院报送,积极建言献策。如针对我县已关闭石场的地质环境恢复情况,组织走访11家已关闭石场及相关乡镇及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加快我县关闭石场环境恢复速度。三是督促纠正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各乡镇、农村、林区等开展生态走访60余次,收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10余条,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6件。如针对本号镇相关村委会存在的非法采砂问题,及时将线索通知本号镇政府,并督促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取缔违法采砂点3个,得到群众好评。四是加大生态检察宣传力度。依托乡镇检察室开展巡回生态法制宣传20余次,编印、发放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职务犯罪案例选编5000余册,受教育2000余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三)立足检察职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依托乡镇检察室,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相关卫生室违法使用基本药物,非法渠道进购药物的问题,向卫生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监管。行政职能部门通报并处罚了3家卫生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针对相关药店销售来源不明药品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查处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保障群众安全用药。针对英州镇相关村委会违规发放扶贫物资的问题,向县扶贫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扶贫办对该村委会的扶贫物资进行全面清理,追缴村委会干部多占的扶贫物资款5万余元,并将该线索移送县纪委,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确保国家支农政策真正惠及于民。针对三才镇相关村委会农田严重缺水,影响群众农业生产的问题,督促、协调当地政府及村委会,为该村整修和拓宽了一条灌溉水渠,努力为群众解决缺水问题。

二、积极投入平安陵水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坚决贯彻县委关于建设平安陵水的重大部署,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人,同比上升15.4%,提起公诉372人,同比上升8%,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贩卖毒品等犯罪的高压态势,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上述犯罪嫌疑人143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得到了惩处。如在办理我县“6.1”非法持枪、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案中,我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顺利将12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等情形的,决定不批捕3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的,决定不起诉19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依法释放。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专人办理、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2名涉嫌轻微犯罪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对3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违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规定的4名未成年人最终决定不起诉,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对11名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三)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引导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全年共接收群众信访线索31件,其中来访20件来信11件,受理办结并依法做好答复14件,分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17件。认真开展检察长接访、举报宣传周、陵水政法主题宣传月等活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60件110余人。依法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帮助刑事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办理了姬某某司法救助案,为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3万元,缓解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促进社会和谐。

(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打击两抢一盗缉枪缉爆打黑除恶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强大的打击犯罪合力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26人; 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6.26禁毒宣传日、12.4”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活动,主动服务我县工作大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消除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一)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一是强化立案监督。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情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3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3件23人。二是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对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件,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8人、不起诉6人。三是引导依法取证。向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223件次,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作为,追加漏捕案件3件5人,追加犯罪事实2件,追加犯罪嫌疑人3人。四是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对陈某某等12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非法持枪案依法提起抗诉,促使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增加了2名被告人的刑期,纠正了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问题,审判监督成效显著。

(二)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针对县看守所监管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2件次,针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件次。加大羁押期限监督力度,开展羁押期限预警100余次,确保我县监管场所一年来未发生超期羁押现象。执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罪犯决定,依法审核特赦名单,促使我县8名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依法得到特赦。严厉打击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立案查办了县看守所工作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殴打被监管人员案,两名工作人员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引起较大反响,促进监管活动依法、文明开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三)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与县人民法院及县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协作,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健康发展。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组织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3次,邀请县人民法院院长为检察干警及公安干警授课,引导公安、检察办案人员转变执法办案理念,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四、深化司法改革,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精心谋划、稳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圆满完成了各项试点工作。

(一)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务套改工作。通过组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选任,经考试、考核等程序,分别从符合条件的32名、27名干警中选出过渡期检察官21名,检察官助理20名,将我院56名政法编制干警划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司法体制改革打下基础。根据省检察院方案部署,通过检察官套改登记、审核、党组讨论,最终将我院42名检察官根据行政级别、任职年限及相关职务等分别确定为不同等级检察官,圆满完成了检察官职务套改工作,促进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官职业特点的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管理制度。密切关注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思想动态,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帮助干警解决思想上的疙瘩,争取干警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服从改革,凝聚改革正能量。

(二)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坚持精简原则,合并内设部门,减少部门领导,增强一线办案力量。坚持检察官主体地位,组建办案组,调整办案权限,让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主体,实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实现谁办案谁定案,谁定案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过渡期检察官全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及批准逮捕案件,将全部过渡期检察官推向办案一线。院领导带头直接办案,当好示范,全院20个办案组共办理批准逮捕案件177件,审查起诉案件177件。办结案件中,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办理时间42天,与2014年全年办理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相比减少10天,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三)强化对检察官办案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大胆放权的同时,我们通过分管副检察长巡查案件,建立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件流程监管及结案后定期评查等制度机制,强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促进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四)加强协作配合,稳妥推进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试点,通过清产核资,完成资产划转申请。认真编制2016年经费预算,上报省财政厅,为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正式试行做好了准备。

五、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我们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坚持不懈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

(一)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提高司法公信力。主动到县人大等部门走访,与我县律师召开座谈会,多渠道、多层面、全方位征求社会各界对我院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及省检察院下发的司法不规范八个方面重点整治的内容开展自查,梳理罗列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9条,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剖析原因,从司法理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制度规范等方面入手,深入剖析司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不规范司法行为每月通报制度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形成整改报告12份,相关不规范司法突出问题得到了全面整改,检察干警司法理念有所转变,司法作风得到改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在今年我县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我院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类中排名前三。

(二)坚持严管厚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党组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带领党组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带头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好业务,又管好干警。纪检部门切实发挥好监督责任,通过加强检务督查,严格检察纪律,促进干警纪律作风明显好转。二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考勤纪律,每日指纹打卡上班,每月通报考勤情况。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与干警谈话交心,及时掌握干警近期情况。加大对干警8小时外监管力度,建立干警8小时外活动情况档案。发动干警成立微信群,通过关注干警微信,及时发现干警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抓早抓小提供平台,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三是以人为本,增强队伍凝聚力。在严管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对干警的厚爱,争取为干警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暖心”工程。如我院一名干警周日从老家回县城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是非工作日,非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为了保证干警得到及时治疗,我院依法协调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全体干警捐款、慰问等,尽力帮助干警及其家庭渡过难关,得到全体干警赞誉,队伍归属感明显提高。四是坚持党建带团建,增强队伍凝聚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坚定理想信念。成立团支部,为青年干警提供活动平台,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严管厚爱,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2015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被省检察院记集体嘉奖1次。我院干警被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1人,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1人。

六、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牢记“检察院”前面的“人民”二字,坚持把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一是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加强对新颁布和新修订法律的学习贯彻,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代表依法履职。我院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县人大代表制度,通过座谈、上门走访、邀请视察等方式,真心实意听取代表意见。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县人大代表提出的6件意见、建议及反映的其他5个问题,我院全部办结并及时答复。二是主动听取县政协意见、建议。积极邀请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我院各项活动,凝聚智慧、接受监督。三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通过建立完善沟通交流、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努力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严格执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五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渠道。加强与媒体沟通,对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我院还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发布常态化,开通检察专网,依法公开法律文书,及时发布检察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网民监督。

各位代表,陵水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县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代表陵水县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法规范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的执法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对于这些问题,我院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0l6年,我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县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服务陵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贯彻落实省院和县委部署同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措施,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服务陵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支农惠农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同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为契机,狠抓办案质量,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第四,强化法律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侵害当事人切身利益等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注重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深入发展。

第五,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各项制度和机制,加大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理顺检察官办案各项关系,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为检察改革试点积累有益经验。

第六,持之以恒地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办案、群众工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等四个方面的能力。真正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坚持严管厚爱,及时有效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陵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守法治,秉公司法,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为陵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6年1月12日

 

名词解释

法律监督: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职务犯罪: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活动。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结合查办案件,对有关单位就一定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建议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自我监督、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执行有关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宽严相济: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案件情况的不同,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对严重犯罪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教育挽救被告人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查批准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司法活动。

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记录封存: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或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刑罚记录予以封存,且该被封存的记录非因法定事由不被他人知晓、接触的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对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必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

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纠正违法: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严重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司法行为。

  网编: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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