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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导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次数:1495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导引

  1.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有哪些类型?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了范围?可以对哪些领域的公益侵害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3.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条件?可以对哪些情形的公益侵害、损害进行举报?

  (1)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4. 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凡是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5. 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是否有奖励?奖励都有哪些?

  根据《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6.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有哪些途径?

  (1)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

  (2)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898)65315111、12309(正在建设中)

  (3)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hngyssjb@126.com

  (4)网站和微信举报

  网站举报:登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天涯正义网"(http://www.hi.jcy.gov.cn)点击“网上信访”或“网上举报”进行举报;

  微信举报:关注“海南检察”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ntyzyw),点击导航条“网上信访”进行举报。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8件)

  (2017年7月1日——2018年3月15日)

  一、督促被破坏耕地治理恢复案/海口市院(2017.8.25)【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符某某等人租用海榆中线约7公里处东侧海南省农科所的一块土地,该地块为农科所的种苗生产基地,而符某某等人在明知其租赁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且其中部分属于耕地的情形下,既未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也未获得海口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手续就平整土地,浇筑水泥,抢建违法厂房。经鉴定,耕地重度破坏面积65.63亩,耕地中度破坏面积4.57亩。虽然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已经被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但被破坏耕地未得到恢复治理,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也未对符某某等人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持续存在。

  【诉前程序】

  2017年8月25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对符某某等人破坏耕地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并责令符某某等人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海口市国土局对之前立案查处中对主体认定不清问题进行反思,督导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办实办好此案。涉案土地上的硬化水泥地块均已铲除,土地复垦工作按计划开展。

  二、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709924.38元案/秀英区院(2017.9.15)

  【基本案情】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涂明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7971号项下460.18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涂明,土地用途由餐饮旅馆业用地改变为城镇住宅用地,须缴交土地出让价款1251137.38元,其中城投公司已缴交出让金541213元,涂明尚需缴交出让金709924.38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日,涂明领取了《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缴交地价款通知书》。截止2017年9月,涂明仍未缴清余下的土地出让金709924.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能部门,长期未依法依约主张权利,致使国有财产面临流失的风险。

  【诉前程序】

  2017年9月15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国有土地监管职责,加大追缴力度,依法追缴涂明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滞纳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涂某发出催缴通知书,未果后于10月13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涂某追缴国土出让金余款及相应的违约金。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涂某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709924.38元及相应违约金。

  三、督促破坏矿山生态复垦治理案/琼山区院(2017.9.18)

  【基本案情】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李传教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10万元,取得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获得大宝石场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开采权。2011年6月李传教采矿许可到期后,未依协议书约定对采矿留下的矿坑进行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也未责令李传教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组织恢复治理工作,李传教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仍在银行托管,未依协议书约定被转为矿山恢复治理费用。且大宝石场停止采矿后,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在该矿点盗采矿石,造成矿坑范围继续扩大。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4年卫星航拍图来看,大宝石场矿坑总面积达51.02亩,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诉前程序】

  2017年9月18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琼山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两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落实大宝石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环境及土地得到治理和复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琼山分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大宝石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因查找李传教未果,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函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制定恢复治理方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经现场测量矿坑面积,已委托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大宝石场遗留矿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1.23亿元案/澄迈县院(2017.9.30)

  【基本案情】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存在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被拖欠未能按时收回,且拖欠数额较大的情况。经调查,海南百纺实业有限公司、澄迈县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万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家企业拖欠土地出让金605.29万元。

  【诉前程序】

  2017年9月30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向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加大追缴工作力度,督促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增容费的企业尽快缴交,并依规加收滞纳金。同时针对通过招拍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催缴后仍不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增容费,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解除与其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澄迈县国土资源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积极展开大清查行动,一并对全县欠缴企业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加大追缴力度。经调查,澄迈县共有7家企业涉及8宗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共计1.2538618亿元。其中,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涉及3宗土地1382.218万元;因增加容积率拖欠土地出让金差价款的涉及2宗土地4147.16万元;因改变土地用途拖欠土地出让金差价款的涉及2宗土地7009.24万元,共计1.2538618亿。截至2018年1月,7家企业已主动还款1.2336108亿元土地出让金及差价款。

  五、督促破坏矿山生态复垦治理案/乐东县院(2017.10.11)

  【基本案情】

  乐东县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08年10月,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现更名为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采矿权,陈峰参加竞价获得该石场采矿权,获许在千家镇乐光农场西侧处从事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活动。自2008年10月起至2011年10月止,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造成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矿山面积0.8公顷,需治理面积1.9公顷。在2011年10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结束开采闭坑至今,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没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该矿停产至今已近六年,矿山现在岩石裸露、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崩塌,当地生态遭受破坏,乐东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2017年10月1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向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破坏的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矿山地进行复垦和环境保护恢复,切实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乐东县千家镇乐光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邀请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技术队伍进场进行初步调查,研究可行性恢复方案。2017年11月9日,拆除了乐光石场相关设备,平整土地,并在上面种植了木麻黄树苗。12月1日开始对主矿区进行回填土壤。

  六、督促乡镇养猪污染监管整治案/儋州市院(2017.10.16)

  【基本案情】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东成镇那东公路沿线两边多家养猪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没有合格的配套设施,排放污水不符合规定,产生的臭味、污水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群众意见极大。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养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对污染环境的养猪场未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7年10月16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会同、协调畜牧兽医局、当地乡镇政府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养殖场环评准入管理,抓好源头防治,并抓紧制定整治方案,强化禽畜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不合格、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切实改变污染现状,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养猪场(户)环保意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儋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对海南温氏畜禽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对养猪场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那东公路两边100米范围内的养殖户停止供应猪苗。通过上述措施,那东公路100米范围内的21家温氏养殖户有19户已停产,其中排放污水污染严重的4户养猪场也已停产或停产整改,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制止。

  七、督促追缴项目增容费471.4548万元案/五指山市院(2017.11.2)

  【基本案情】

  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林溪”项目,涉案地块初始容积率为1.0调整为≤2.0,但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容积率调整产生的地价款471.4548万元分文未缴。虽然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缴地价款,但未追缴到位。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容积率调整产生的地价款471.4548万元仍分文未缴。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2日,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切实履行国有土地监管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剩余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4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琼900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关于征缴“山水林溪”项目增容费决定书》的决定内容,向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缴增容费471.4548万元。

  八、督促强拆生态红线禁区违法建筑案/美兰区院(2017.11.24)

  【基本案情】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演丰镇边海村委会龙江村海边有两栋违法建筑,修建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海岸带陆域不足100米范围内,无任何规划报建手续,严重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美兰区城管局于虽然于2017年5月8日对该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但并未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致使两栋违法建筑修建完工,且在自行拆除公告期满后,也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拆除和清理违法建筑,导致海岸带生态环境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2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城管局和演丰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两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依法拆除涉案违法建筑以及其他措施,确保被破坏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带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海岸带生态环境资源。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美兰区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组织城管、镇政府等多个职能部门对该两栋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违建房屋面积共1534平方米,并将周边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受损海岸带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九、督促治理垃圾填埋场污渗滤液案/琼中县院(2017.11.24)

  【基本案情】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琼中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污渗滤液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自然河道,污染地表水体,群众强烈不满,一度引发群体事件。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怠于履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运营企业防治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24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向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琼中县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通过增设相关设施、维护好现有设备运转、加强运营企业监督管理等方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不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琼中县常委会第34次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第16次会议研究讨论制定了垃圾场治理工作方案,投资686.43万元启动积存渗滤液处理项目及封场覆膜雨污分流工程。同时,安装24小时自动监控系统,委托专业公司对填埋场渗滤液、地下井及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确保填埋场实现环保运作。

  十、督促假药销售监管案/万宁市院(2018.1.10)

  【基本案情】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某武、陈某海及其经营的药店“万宁万城快九通千剂民康药店”、“万宁万城康宁同源堂药房”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万宁食品药品监督局未尽审核把关职责,改变其违法违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利用该证在网上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查处,而且在陈某武、陈某海及其各自经营的药房销售假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并未依法及时履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缴销、注销职责,也未依法依规及时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致使陈某武、陈某海一直使用应当被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药品。

  【诉前程序】

  2018年1月11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陈某武、陈某海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加强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审批,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吊销“万宁万城快九通千剂民康药店”、“万宁万城康宁同源堂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撤销相应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十一、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2195万元案/一分院

  【基本案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海南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原公司)竞得位于定安县定城镇沿江中路与沿江二路交界处二宗面积共计46945.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共计人民币7645万元。合同签订后,高原公司缴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尚欠2195万元出让金。定安县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向高原公司催缴,但仍有大量资金未追缴到位,致使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定安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定安县国土局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高原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定安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追缴措施。2018年1月11日,高原公司向定安县国土局土地出让金专户缴款1621.7万元,随后,双方又达成以换地权益书抵扣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结清余款。至此,高原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2195万元已全部缴清。

  十二、督促追缴土地出让违约金325.75万元案/文昌市院(2017.11.24)

  【基本案情】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增加建筑容积率,未支付同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文昌市国土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出让的该宗国有建设土地收益受损状态持续,侵害了国家利益。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24日,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文昌市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或法律诉讼形式,追缴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出让金余款。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文昌市国土局采取措施积极催缴,该房地产公司已全部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325.75万元。

  十三、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垃圾案/定安县院(2018.1.12)【基本案情】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定安县邻环城南路南侧、岳崧路西侧田洋公园和定安县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地块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长达200多米,宽20多米,高3米,约12000立方米,周围弥漫大量恶臭气味,附近地面渗出浓黑的污水,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农田灌溉。该垃圾场由来已久,污染持续存在,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2018年1月12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对定安县内违法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上述违法堆放的垃圾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积极采取整治措施。2018年1月23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车辆进场开始清理搬运垃圾,目前已搬运垃圾35399吨,垃圾的清理搬运工作按计划进行中。

  十四、督促整治河道非法采砂案/昌江县院(2017.11.9)

  【基本案情】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昌化江、珠碧江、南罗河、青山沟等多处河段存在非法采砂现象,涉及叉河镇、海尾镇、十月田镇、乌列镇、昌化镇等多个乡镇。非法采砂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部分河道遍布沙坑,水土严重流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上述非法采砂长时间持续存在,昌江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昌江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昌化江叉河镇红阳村委会红薯地村河段、塘坊村河段、鸡心河石碌镇红林三队河南大山山脚下河段的非法采砂点以及县境内其他无证采砂企业或者个人的违法采砂行为,并对无证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等行政处理;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对非法采砂遗留沙坑等河道损害后果进行治理、恢复;加强河道管理,对上述因河道非法采砂而产生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等问题进行整治,排除安全隐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昌江县委县政府出台《昌江黎族自治县集中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的方案》,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捣毁了两处非法采砂点,当场捣毁两艘大型抽砂船及两艘泵砂船,查扣运砂车13辆,拘留14人,公安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二是对在区域河流内停放的“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进行整治,清理非法船只5艘。三是对全县20个非法采砂点进行平整,直接切断进入河道的路,并对河道进行生态修复,对遗弃在河道内的采砂船进行清理,非法采砂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十五、督促整治国家级珊瑚礁保护区内违建项目案/三亚市院(2017.12.28)

  【基本案情】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由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三亚洲际酒店海上餐厅、游艇码头及栈桥等海洋工程建于三亚小东海国家级珊瑚礁保护区、海南省二类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该项目未通过海洋主管部门的环评核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未批先建项目。项目建筑面积总计805平方米,共占用海域面积约5亩。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虽对鹿回头公司作出过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及停止营业等行政决定,但未根本解决违法海洋工程的持续存在及海洋生态被破坏状况。该海域长期未纳入实际管护,珊瑚盖度急剧下降。该项目建设施工及商业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未建设相应环保设施,致使该海域生态持续恶化。

  【诉前程序】

  2017年12月28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向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拆除海上餐厅、游艇码头及栈桥等违法建筑或者其他措施,确保被破坏的海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维护海洋生态公共利益;加强海洋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红线保护区的规定,控制相关建设项目,切实维护好海域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亚市委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启动海上餐厅项目拆除工作。2018年1月13日,已拆除4846.72平方米的主体建筑,后续拆除清理工作按计划进行中。

  十六、督促整治屠宰场污染案/陵水县院(2018.1.11)

  【基本案情】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陵水县食品公司本号、光坡、英州屠宰场,未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的污水、污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污水污物直排。该公司本号、光坡、英州三家屠宰场日均屠宰量在30只生猪左右,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部分废弃物经三级粪池后直接排入附近的小溪、农业灌溉沟渠及自行挖建的鱼塘内,部分污水经污水导流沟向外排放最终流入市政水沟,影响水质及地表环境。而且上述三家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均已过期,三家屠宰场位置紧挨居民生活区,不符合定点屠宰企业选址要求。陵水县畜牧兽医局、陵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诉前程序】

  2018年1月11日,陵水县人民检察院向陵水县畜牧兽医局、陵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对光坡、本号、英州屠宰场违规直排屠宰污水污物监管职责,监督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停止违规直排污水污物。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陵水县畜牧兽医局、陵水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对全县屠宰场所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发函供电部门,要求对光坡、本号、英州3家屠宰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关停市吉、光坡两家屠宰场,对于不宜关停但环保未达标的屠宰场采取集中收集污水运至污水处理厂解决,并将屠宰场环保措施升级改造列入2018年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积极推进县肉联厂建设,提升全县屠宰管理及肉产品供应水平,肉联厂项目已完成选址征地工作。

  十七、督促整治传统熏烤槟榔违法加工案/琼海市院(2017.12.26)

  【基本案情】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琼海市万泉镇罗凌村委会大出头村、新市村委会冯横村、加文村委会田德村和国营东升农场十五队等地有传统土法烟熏烘烤槟榔果加工点违法生产并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其中,位于罗凌村委会大出头村加工点有加工炉灶76个,占地10余亩,毗邻乡村公路;位于新市村委会冯横村的加工点,有加工炉灶96个,占地10余亩;位于加文村委会田德村的加工点有加工炉灶30个,占地约5亩。上述加工点未办理环评等相应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用湿木屑和锯末阴燃烟熏烘烤槟榔,产生细颗粒物(PM2.5)数值严重超标的大量刺鼻烟雾,而且伴随产生苯并芘、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琼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琼海市农林局未对上述加工点及时查处,致使其违规生产排污情况长期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7年12月26日,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琼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琼海市农林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传统木材熏烤炉灶熏烤槟榔果加工点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解决槟榔熏烤污染问题,确保大气污染得到整治。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琼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琼海市农林局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法全部拆除上述3个违法生产的槟榔熏烤加工点。同时,计划出台《琼海市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传统烟熏烘烤槟榔果加工点整治工作。

  十八、督促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龙华区院(2017.12.18)

  【基本案情】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海口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玉谢新风合作社)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玉谢村道眼地块兴建养猪场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4488.60平方米。虽然,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采取一定措施部署和指导玉谢新风合作社拆除养猪场工作,但并未整改到位。玉谢新风合作社仍然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状态,土地未恢复原状,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

  【诉前程序】

  2017年12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和龙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进一步查明破坏基本农田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依法对违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予以行政查处或其他措施,确保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得到修复;依法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工作,确保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农户;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破坏基本农田现象的发生。要求龙桥镇政府,一是依法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继续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工作,二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定期巡回检查,登记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海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和龙桥镇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玉谢新风合作社所建的养猪场项目已拆除2300平方米。

  网编:钟国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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