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4-29 浏览次数:211
| 金石 |
我国保险法对雇员忠诚保险未作出明确定义,参照中国保险学会对雇员忠诚保险定义的有关规定,即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当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雇主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保险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对员工诚信要求较高的行业,是分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工具。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刑事判决未生效,能否认定“不诚实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吕某行为性质尚未最终认定,保险理赔条件不成就。但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24年3月吕某已被终审判处诈骗罪,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诚实行为”。即使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保险合同本身并未将“生效刑事判决”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合同约定的是“侦查机关已经查实的基本事实”即可触发理赔。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民事保险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而非机械等待刑事追诉程序终结。 二是银行主动垫付客户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某银行兰州分行系主动“退赔”,并非因吕某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损。但检察机关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后查明:银行是在吕某诈骗行为已被查实、客户强烈要求赔偿的背景下,以自有资金向14名被害人实际垫付386万余元。这一垫付行为,直接源于吕某的诈骗行为,是银行为了避免客户损失、维护自身信誉而采取的合理应急处置措施。保险法上的“损失”,并不以刑事判决书中的“退赔”表述为唯一标准,而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承保风险而实际支出了财产。银行的垫付款,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三是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性表述应如何解释?保险合同明细表对“不诚实行为”的列举中包含了“诈骗”,并且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开放性表述。这充分说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最大范围地覆盖雇员的不诚信行为,而非局限于列明的几种罪名。当刑事判决认定的诈骗罪与合同列举的行为类型高度重合时,保险人不应利用信息优势或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不当限缩保险责任范围。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关注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是穿透纸面回到合同本身,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中的“包括但不限于”等开放性表述,正是当事人意图最大限度覆盖风险的真实写照。保险人不应利用信息优势不当限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也应依法固定损失凭证、及时主张权利。我们期待,本案的改判能够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契约精神不容背弃,诚信原则不容践踏。每一份保单背后,都是当事人对未来的预期和对安全的托付。检察机关将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守护契约正义,让“忠诚”保单真正兑现,让市场主体的合理信赖得到司法保障。 (甘肃省检察院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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