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章 发布时间:2026-03-24 浏览次数:24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
应动态研究“活的”行政法制度史
行政法制度是由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法规范实体内容和行政法律文化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有机体。应动态研究“活的”行政法制度史。其意义在于,还原真实、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史,理解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机理,管窥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方向,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建构时序分析的行政法制度史叙事。在长时段叙事下,重点关注时段起点、转折点和终点的制度转型。需叙述基本事实与过程事实。在利用制度史史料时,需搜集相关法律规范文本,尽可能利用更为原始的史料。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可引入理论建构型、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以解释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应努力探寻制度史演进中的关键节点,并关注焦点事件特别是危机事件在制度史演进中的作用,关注社会结构、理念思潮和科学技术变迁对行政法制度史的影响,进而加厚行政法学的理论深度和学术品质。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艾琳:
完善平台用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有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剖析其面临的困境表现,并提出规则回应路径。从研究价值而言,算法控制机制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呈现异化特征,平台从业者虽符合新质生产力要素标准,但其不具备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抗衡的力量,需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从困境表现而言,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尚未明确;个人信息规则制定权呈现单边化特征,集体协商机制持续缺位;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体系亦存在不足。从规则回应路径而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透明度与分级保障;将个人信息处理的算法规则解释为劳动规章,并进行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健全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实现算法正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玉双:
重建算法正义理念构建算法元规制理论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由于算法的应用范围丰富多元,所产生的法律挑战呈现为不同维度,因此算法规制的内涵也难以确定。分析算法引发的权力异化与自动化决策、算法歧视和算法不透明等公共行政和社会伦理难题,可以看出,算法所引发的最大法律挑战在于算法规制的元层次出现困境,需要重建一种算法正义理念。通过剖析算法的技术、社会和价值维度,可以重构算法规制的结构和内涵,构建一种新型的算法元规制理论。算法规制在法律上的可能性需要在算法与法律互动的算法正义语境之下才能实现。从保障个体权利、价值输入和算法问责等三个层面充实算法规制的概念内涵,能够建构出一种立体可行的算法规制方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丹娜:
建立通信权分层保护差序结构
通信权保护兼顾私生活保护功能和政治权利功能,宪法第40条通信权条款更突出其人身自由权的属性,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公民远程通信的私密性与安全性。通信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应回到通信权的内涵与规范意旨进行阐释,力求准确界定而不是笼统地宽泛界定,进而厘清通信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关系,同时兼顾考虑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设置的协调性,并尽可能回应网络通信时代通信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复杂性问题。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存在双向的互动关系,应一体保护。依据基本权利内容的内在层次区别,通信权应构筑分层保护的差序结构:通信权本质内涵为不可触及领域,由本质内涵往外辐散,权利保护强度逐步递减。宪法第40条中的加重法律保留是通信权保护的最严格要求,一般法律保留则是通信权限制的主要情形,除此之外,无需法律保留的通信权限制则是少数情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孙宝玲:
合理划定内幕交易责任主体范围
我国内幕交易规范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该规范本身逻辑不清且已变成以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异常及交易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为基础的推定性规范。该规范适用模式偏离应予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本质,存在结果主义、事后主义及有罪推定的嫌疑,严重打击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积极性。在现存的内幕交易基础理论中,信息对等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与信息盗用理论因其固有缺陷或与我国法律传统存在龃龉,均不适宜成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规范根基。信息平等理论认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在于证券交易一方对其交易对手方具有不公平的信息优势,根据获得信息优势的不公平性划定不同类型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范围,其为我国内幕交易规范提供理论基础。应以欺诈、知悉及推定性利用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实质标准,构建适合我国内幕交易规范的理论内核与实践路径。
(以上依据《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法治社会》《法学评论》《政法论坛》,陈章选辑)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