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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心“渔网”触“法网”,非法捕捞必受惩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次数:461

“本想着多捕点鱼能多赚点钱,没想到触犯了法律,现在真是后悔莫及!”被告人懊悔不已地说道,这起非法捕捞案件,为广大渔民敲响法律警钟!

2025年的春天,甲某(化名)顶着烈日驾驶渔船从临高新盈港出发,想着要在海上捞个好收成。下午1点左右,驾驶渔船至临高角附近海域,他不顾渔业法规的规定,多次放下违规网具进行拖网作业,企图通过禁用工具捕捞更多渔获。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晚甲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就被海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量,其捕捞的渔获物重达1051斤,经价格认定,这些渔获价值人民币7267元。更关键的是,经专业鉴定机构对其使用的网具进行检测后发现,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均为21mm,2张渔网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渔业捕捞的禁用工具,且其作业位置正处于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甲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渔网2张、违法所得渔获物的变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渔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关系到生态平衡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提醒广大渔民在生产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渔业法规,摒弃“侥幸捕捞”的心理,自觉在合法海洋区域使用合规工具进行捕捞。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落得“渔获没到手,刑罚先上身”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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