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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黄春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害人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08    浏览次数:303

犯罪嫌疑人黄春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已由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6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详见附件《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附件:《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梅检察官   联系电话:0898-8366103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2月8


附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zip



  网编:王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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