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正义网 作者:任惠华 孙江虹 发布时间:2026-01-30 浏览次数:85
伴随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推进,检察侦查如何运用数字化手段做好检察侦查工作是每一位检察侦查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任惠华
□检察侦查数字化融合了侦查办案数字化、技术化的手段,兼具法律监督与数字监督的双重属性。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数字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强化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既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要求,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数字化的时代缩影。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严惩司法腐败的鲜明态度,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近年来,伴随数字检察战略的全面推进,检察侦查如何运用数字化手段是每一位检察侦查人员面临的新课题。当前,检察侦查工作面临传统办案模式与新型犯罪手段翻新的矛盾,亟待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推动检察侦查工作数字化、专业化转型。检察侦查数字化融合了侦查办案数字化、技术化的手段,兼具法律监督与数字监督的双重属性。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数字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强化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既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要求,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数字化的时代缩影。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生成逻辑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是适应惩治职务犯罪新情况的必然要求。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往往包含了大量的数字元素,如巨额涉案数字财产、数字权力寻租与滥用、以数字货币等方式洗钱等。相较于数字时代的犯罪治理,传统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具有典型的物理性特征,但在数字时代,犯罪治理已经从物理治理转向数字治理,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提取、固定和存储证据,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概言之,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数字化元素增多,还是新时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数字化转型,皆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推进检察侦查的数字化进程,以此满足日益复杂的数字化犯罪侦查的需要。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是数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转型要求检察工作同步实现数字化转型。数字检察并非简单的“数字+检察”,而是数字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度变革。检察机关借助多模态司法大数据和算法模型可以深度挖掘犯罪信息,发现犯罪行为特点、线索、领域和规律,不仅能够提高事后监督质效,还可以为预防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和指引。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背景下,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同样需要借助数字化手段实施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治理。既可以根据既往司法大数据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画像和预测,也可以对检察侦查行权过程进行数字化跟踪和指引,还可以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及手段进行复盘与整合,促进形成检察侦查工作的专业化良性循环。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理论阐释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当前检察侦查工作的立法规范呈现“三元嵌套”宏观结构。刑事诉讼法提供程序合法性基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规则明确职权边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划定权利红线。三者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实现衔接,并通过数字检察改革试点动态调适。数字时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篡改数字证据等职务犯罪图谱不断延长,呈现隐蔽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特征。依托“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补充侦查”三位一体框架推进数字赋能检察侦查,不仅有利于精准破解司法腐败治理中“发现难、取证难、协同难、长效难”等痛点问题,更有效拓展了检察机关的行权维度。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实现了从信息化辅助到智能化驱动的转变。在检察侦查信息化到数字化的演进过程中,从初期的数字化案件管理、案件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和案件资料的云端存储与管理等,逐渐转变到以“数据层、模型层、应用层、管理层”为核心环节的全流程数字化工作范式,检察侦查实现了从信息化辅助到智能化驱动的全面转变。其中,数据层通过采集融合技术构建侦查数据平台,解决“数据从哪里来”的问题;模型层依托AI、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能研判,解决“数据怎么用”的问题;应用层以可视化、安全技术保障、合法合规,解决“技术如何落地”的问题;管理层借助专业人才培养、多元协同治理,解决“技术运行如何保障”的问题。数字赋能检察侦查实现了以数据治理促进检察侦查数据库形成、以监督模型实现案件全流程动态监督和以智能算法辅助检察侦查决策运用的完整生态循环。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专业化重组。检察侦查的组织架构设计,应涵盖纵向层级与横向职能的划分。纵向需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权责内容;横向需整合侦查部门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技术信息等部门的协作机制,避免内部职能割裂,形成“侦查+辅助”的协同架构。检察侦查团队的组建与管理。需组建检察侦查专业队伍,配备兼具法律素养与数字技能的复合型人员。配套建立团队考核、轮岗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障检察侦查团队的专业性与稳定性。检察侦查的跨组织协同机制,应当构建内外双线协同体系。对内明确线索移交、证据共享、法律适用会商等流程;对外建立依法介入、联合取证、案件移送等联动机制,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办案合力,提升跨领域案件办理效果。
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实践路径
一是信息研判智能化。信息研判的前提是进行数据清洗、数据整合,数字检察改革为检察机关建立多个基础数据库,为持续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数据支撑。当前检察侦查工作,应当吸纳各地检察侦查典型案例及电子案卷信息,整合相关数据内容,删除重复记录、纠正错误数据,数据格式标准化、数据单位统一化等,形成全国性、标准化业务的检察侦查数据库。适时搭建检察侦查信息研判智能平台,并在各地检察侦查工作中试点推广。
二是证据审查精准化。检察侦查案件的证据审查,需先确立职权关联优先审查、程序合法性穿透审查和排除合理辩解实质审查规则。实践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大多缺少“当场抓获”的直接证据,需通过间接证据串联形成证据闭环,因此,审查时需把握三个关键点。在职权节点上,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行为的职权;在行为节点上,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履职行为;在结果节点上,要证明犯罪行为导致了危害后果,且与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证据类型以言词证据、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为主,需针对每类证据的薄弱点制定差异化审查策略。言词证据需要着力破解翻供、串供风险高、证言易反复的难题;书证应当紧扣职权载体核查形式与实质合法性;电子数据要重点攻克易篡改、难溯源痛点,强化技术核验;鉴定意见应当聚焦专业性争议点精准质证,如资质与方法审查、关联性审查等。
三是多元协同高效化。检察侦查与刑事侦查、监察调查案件具有一定关联性和天然重合性,加之新型腐败出现的现象,使得检察侦查案件具有超出普通刑事案件的跨部门、跨区域、多元主体特征,亟须增强内外部协作。区块链技术能够促进不同地区和机构之间的电子证据互认和流转,通过智能合约和标准化流程,跨区域的电子证据可以高效、安全地共享和验证,有效解决了传统电子证据的安全管理风险。检察机关将相关电子证据前置上传并固化存储至区块链上,可在需要时快速取证、验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是类案监督动态化。数字技术与检察侦查的融合可以助力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全流程、动态化监督。在线索发现环节,可以通过整合办案系统、裁判文书、执行数据等多源信息,构建类案监督模型精准识别隐性风险。在案件办理环节,可以依托一体化机制强化穿透监督。在司法腐败治理的延伸环节,针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漏洞,推动跨部门协同治理,以监督闭环实现长效防控。
五是司法腐败治理常态化。数字化将司法腐败治理嵌入检察履职全链条,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异常行为实时捕捉。区块链技术固定办案流程数据,确保权力运行轨迹不可篡改,既为日常监督提供依据,也为腐败线索核查留存原始证据,形成日常化、无间断的监督态势。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数字预警、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梳理司法权力运行的漏洞,推动司法腐败治理的经验与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确保司法腐败治理有章可循,真正实现常态化、长效化。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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