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章 发布时间:2026-01-30 浏览次数:41

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张明楷: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益内容因行为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一社会法益论,或者市场竞争秩序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的双重法益论,与权利人的同意阻却本罪成立的基本原理相冲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法益,但个人法益的具体内容因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持有的权利,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及其经济利益。处罚非法获取行为是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及其经济利益的提前保护;非法获取行为相当于非法披露、使用行为的预备行为,对两类行为不应当等同处罚。对单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应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依法从轻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王海军:
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
检察学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要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格局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体框架内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确定核心概念。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法律监督是凸显中国检察学特色的标识性概念,这是其作为核心概念的基本逻辑;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学概念体系中的枢纽概念,能够建立各概念的逻辑关联,构建概念体系;法律监督是阐释中国检察理论的工具性概念,是讨论检察理论的基础,并推动检察理论的发展;法律监督是发展中国检察实践的指引性概念,贯穿中国检察实践,体现检察实践发展的具体内容;法律监督能够在定位人民检察院基础上,确定中国检察制度的功能。法律监督将融合更为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在理论层面不断创新,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更具解释力的概念。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慧:
从三个维度调整数据资产出资规则体系
数据资产出资是数据要素资本化的重要探索。然而,当前数据资产出资的规范供给并不充分,致使数据资产出资面临制度桎梏。为化解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张力,需在阐明数据资产出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从确权登记、评估定价、出资规则维度展开对数据资产出资规则错位的体系调整。确权登记旨在通过统一登记标准与效力规则设立数据资产的权属基础,保障其作为出资标的的合法性与可对抗性;评估定价机制应着重构建以企业自评、行业引导与政府规章梯度推进的价值认定框架,实现数据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出资规则应围绕交付标准与瑕疵认定展开,明确数据资产入股的操作程序与责任边界。此外,还应以数据合规与安全治理为核心,通过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实现对数据资产出资风险防范的机制补强。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林琳:
构建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未成年人关乎国家未来的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但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亟待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际,建议构建“四分法”行为分级体系,并建立配套的动态处遇机制。分级处遇需以教育保护为核心逻辑,通过国家亲权责任落实、司法程序精准分流、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实现有效治理,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以上依据《荆楚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评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陈章选辑)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