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叶喆 发布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368
先给大家科普个小知识点。咱们常说的“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既包括行政机关把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司法机关的“正向衔接”,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3年起,在最高检部署下,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当事人还需被给予行政处罚,就会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把案件移送给行政执法机关——这就是“行刑反向衔接”。简单说,就是“不判刑不代表不处罚”,违法成本一分都不能少!
万宁市检察院始终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通过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手拉手”,让不法行为罚到位、源头防到位,用检察力量守护咱们海南的碧海蓝天。
那么在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这项工作如何运转?怎样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一起来看万宁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
2024年2月,王某贵心里打着小算盘:禁渔区里鱼多,用网眼小的渔网,肯定能多捞点!于是,他在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开着一艘木质机动渔船,带着3名船员,在万宁海域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里,偷偷搞起了单船拖网作业。
可他没想到,刚下网没多久,就被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一工作站的执法人员抓了个现行!现场不仅扣了他的渔船、渔网,还查获了2.65千克的渔获物。
执法人员固定完证据,就把查获的渔获物公告变卖了,最终只卖了2.65元。可别觉得卖得少就没事,违法的账可不能这么算!
2024年4月,琼海海警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王某贵移送万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他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不起诉了,事情就结束了吗?
绝对不是!
不起诉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一笔勾销。为了让违法者“罚当其错”,实现对非法捕捞的闭环治理,万宁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立刻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的规定,把案子移送给了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王某贵是否需要被给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王某贵的渔船证照齐全,但他本人没有驾驶该类船舶的资质。海警部门已于2024年3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以800元罚款。此外,他在禁渔区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
王某贵的非法捕捞行为,渔获变卖仅得2.65元,那该怎么罚才公平?
根据相关裁量基准,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按“情节较轻”来处罚,大家没有争议。
但对于“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这一行为,在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办案人员遇到了一个小争议。王某贵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捕捞,该按“使用禁用的渔具(违法情节严重)”罚,还是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违法情节较轻)”罚?
要知道,这两种认定对应的处罚力度可不一样!为了做到“过罚相当”,承办检察官专门咨询了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2014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不等于这类渔具就属于“禁用渔具”;只有被列入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禁用渔具目录》的十三种渔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禁用渔具”,不能随便扩大解释。结合这个专业意见,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定王某贵的行为应适用“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法情节较轻)”的规定处罚,这样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2024年5月,万宁市检察院依法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启动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对王某贵作出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2.65元,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次非法捕捞,最终不仅渔获全被没收了,还前后被罚了4800元,这“小算盘”彻底打空了!
办案不是终点,源头预防才是关键。为了让更多渔民懂法、守法,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一工作站联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乌场海岸派出所、万宁市检察院在万宁市乌场渔港开展伏季休渔宣传活动。

干警发放宣传手册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发宣传册、挂横幅、面对面讲解的方式,给渔民们详细介绍了当年的伏季休渔政策、渔船安全度休要求,手把手教大家分辨合规渔具,切实强化了渔民的海洋资源保护意识。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海洋是我们的蓝色家园,渔业资源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捕鱼千万条,合法第一条;网目不合规,罚款两行泪!别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触碰法律的红线。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呵护蓝色海洋,守护绿水青山。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