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学军 邱国裕 发布时间:2025-07-28 浏览次数:639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见证人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侦查取证活动中,由办案机关依法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现场见证特定行为(如搜查、扣押、辨认)的合法性,并签字确认以增强程序正当性与证据证明力的法定程序。江西省全南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多个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存在无见证人或者由辅警担任见证人等影响司法程序公正的问题。在办案基础上,该院研用侦查活动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筛查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线索,督促公安机关补正瑕疵证据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数据来源】
该模型的数据来源较为便捷,一是从公安机关获取包含辅警在内的工作人员名单(下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名单”),二是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案件电子卷宗中获取见证人名单(下称“见证人名单”)。
【数据分析与运用】
第一步: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导出刑事案件,查看各个案件的电子卷宗并进行OCR(一种将图像中的文字信息转换为计算机可编辑文本的技术)识别,从查封、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笔录中搜集见证人名单,形成Excel表格后筛查出无见证人及无见证人签名的情况,见证人签名一栏为空的则标记为疑似问题案件。
第二步:从公安机关获取民警、辅警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形成Excel表格,利用Excel表格的文本比对功能,与前一个表格进行碰撞,筛查是否存在见证人名单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名单重名的情形,进而标出疑似问题案件。
对于发现的上述监督点,检察官需进一步核实公安机关在开展查封、扣押、勘验、检查、辨认等侦查活动时,实际有无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有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见证人没有签名的,发出侦查监督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无见证人、无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见证人确系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发出侦查监督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勘验、检查、辨认等侦查活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应用成效】
从“小切口”入手研发模型,便于推广应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一定数量的辅警,辅警人员流动性大,加之见证人在案卷签名时只签姓名,并无其他信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仅凭审阅案卷较难发现“辅警担任见证人”的问题,且无见证人、无见证人签名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全南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此问题,认为具有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价值。建模过程中,该院立足“小切口”,深挖监督规则和核心要素,缩减碰撞规则,破除“建模神秘感”,仅将相关数据导入Excel表格,利用表格自带功能进行比对,就能获取案件线索。因该模型数据获取简便、运行逻辑简单,上架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后,全国700余个检察院应用该模型成案。
以“小模型”倒查问题根源,助推社会治理。全南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线索过程中,进一步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侦查人员对见证人制度认识不足,未有效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加之见证人需要承担保密、作
证等义务,许多人因为怕麻烦或担责而不愿参与。在模型应用推广的基础上,该院一方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从选择适格见证人、规范见证程序、建立健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入手,规范执行见证人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另一方面,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加强与各乡镇沟通协调,推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辖区内人员积极参与刑事侦查见证活动,在增强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全南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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