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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团伙应聘后又找茬索赔,敲诈勒索多个建筑工地33万余元

来源:正义网    作者:盛娇佳    发布时间:2025-05-26    浏览次数:74

接到报警后,民警发现沈某以讨薪或索赔为由的报案记录竟多达几十条——

工地招来“碰瓷”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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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利用用工方害怕延误工期、担心受到处罚、影响企业声誉等心理,犯罪团伙想出了赚钱的法子——先假意应聘,再找茬闹事索取赔偿。他们先后赴江苏常州、苏州、无锡、南京及浙江杭州等地的建筑工地,通过纠缠威胁、漫天要价等方式,在多地作案40起,敲诈勒索33万余元。经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5万元至4000元不等。

索赔一再加价最终露出马脚

2023年12月,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是建筑工地的务工人员,工友在工地受伤了,却拿不到赔偿。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工地现场,民警看到了受伤的工人于某。他被其他4名工友围着,沈某则冲在最前面,手中拿着医院的各项检查收据索要赔偿,其他人跟着一起“讨说法”。于某的检查报告显示,其尾椎骨轻微受伤,需要休养两个月。

民警进行现场调解后,包工头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作为赔偿。本以为此事告一段落,没想到几天后,沈某因对赔偿金额不满再次报警,试图加价。这一行为令民警起疑,遂立即调取了沈某的警情记录,发现其以讨薪或索赔为由的报案记录竟多达几十条。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经查,沈某初中毕业后便开始打工,长期奔波于多个工地之间从事水电技术工作,深感赚钱不易。2021年下半年,沈某跟着杨某加入施工队,一同前往工地施工。施工期间,沈某并未被派活,没过几天,沈某便看到杨某带着几个工友闹事,还要到了赔偿款,参与闹事的人都分到了钱。

沈某第一次知道还有这种“赚钱”方法。杨某等人称他们的团伙叫“旅行团”,只需到工地一游,不干活就能获取钱财。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团长”负责在网上应聘工地的岗位,应聘成功后带团队前往工地。到工地后,他们彼此配合,通过旷工、不服从管理、假摔等方式故意制造矛盾事端,迫使用工方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随即,“旅行团”便提出支付赔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无理要求,如果用工方不同意,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滋扰等手段,迫使用工方同意并支付各项费用。

研究透“旅行团”的运行模式后,沈某决定单干。2022年初,他纠集工友于某等人实施作案。截至案发,沈某等人已在两省八市作案40起。

敲诈“杀伤力”层层扩散

2022年,严先生承接了某厂的消防工程项目,却先后两次招到了“旅行团”人员。第一次,“旅行团”成员一来便自由散漫,参加完8天岗前培训后更是无故旷工,严先生要将他们开除,反被要求支付往返路费以及每个人十几天的工资,累计3万多元。严先生本不想白白赔偿,但他们跑到甲方项目部大吵大闹,不断混淆是非、威胁辱骂,严先生无奈之下只能让步,赔偿3.6万元。

第二次,严先生招到了沈某的“旅行团”,他们如出一辙,以消极怠工的方式逼迫施工方提出辞退,因为担心他们再去甲方项目部闹事,严先生只能提前辞退他们,并支付了1.2万元赔偿款。严先生告诉民警,据他观察,沈某团伙可能是在第一个“旅行团”的指引下前来应聘的。

除了让用工方蒙受经济损失,“旅行团”闹事风波还影响到了企业的上市进程。陈先生是一家科技生产公司的车间主任。2022年1月,公司准备上市,为了加快设备安装进程,他在网上发布招工启事,沈某称有17名电工可以入职。陈先生本以为再合适不过了,没想到却来者不善。沈某等人一来便擅自住进洗浴中心,第二天上工时不带工具,也不干活,最后以“工作不对口”为由向公司索要两天的工资、路费、油费、洗浴中心的开销等,共计2万余元。得知该公司对车间的环境要求比较高,沈某等人以在车间抽烟、嚼槟榔为要挟,迫使公司支付钱款。此番折腾导致工程延期,严重影响了公司上市,而作为车间主任的陈先生也因此丢了工作。

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定性

“旅行团”掌握了大型企业和用工方的软肋,严重扰乱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由于案发地点分布广、涉案人员交叉作案频繁,应公安机关邀请,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

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对该案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疑问。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研讨后认为,不管挑起用工矛盾的借口是什么,犯罪嫌疑人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精神受强制而被迫交付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进一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比对团伙成员所有涉案警情、网络招工信息、微信收款记录、交通住宿记录等,全面搜集其他涉案事实及涉案人员。公安机关经梳理,共串并涉案警情112起,移送审查起诉43人。

针对“旅行团”成员交叉作案的复杂情况,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逐一梳理各成员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具体分工情况,最终提起公诉37人,同时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后,提起公诉前,37名被告人中的35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赃款。今年4月,法院对杨某、沈某等人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被害人是否“被胁迫”是办案关键点

判断“以讨薪为借口索赔”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违法手段索取财物;第三,被害人是否在心理强制状态下被迫交付财物。对于制造虚假事端后,胁迫对方交付财物的,而且被害人主要是基于胁迫的行为而不情愿地交付财物,可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实践中,建筑工程发包方常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产生劳资纠纷作为对承包方的重要考核指标。本案中,沈某等人之所以能够取得赔偿,是因为除了利用了其虚构的工伤事实外,更重要的是利用了被害人怕被曝光、怕工期延误、怕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巨额损失等心理。可见,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被骗”,而是因为“被迫”,因此全面综合本案案情后,认定沈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剑)

  网编:黄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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