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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岂能“不刑不罚”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陈彦培 孙凌枫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78

  


3月21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查看复植补种树木情况。


  “检察官,我们要在宅基地上盖新房子,砍掉自己种的树犯法吗?”

  “采伐林木,应遵守法律规定,须在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采取适当的方式采伐……”

  近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辖区黄道镇,专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针对村民关注的林木砍伐和生态保护问题答疑解惑。

  检察官这一次的“专门活动”,与之前发生在黄道镇的一起滥伐林木行刑衔接案有关……

  滥伐57棵树触犯刑法

  孟某是黄道镇某村村民,平时以务农为生,偶尔打些零工补贴家用。2022年8月1日,同镇居民刘某找到了孟某,想把他家的40多棵树卖了。孟某心想,如果把这些树倒卖给木材厂,会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于是和刘某讨价还价,将这些树以2000元的价格全部买下。为了节省开支,孟某没用砍树设备,用4天的时间自己把树全部砍了,转手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郏县渣园乡贾某开办的木材厂。

  挣到钱的孟某觉得这是一门不错的营生,于是在2022年8月15日,又以13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买了30多棵树。让孟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刚把砍下的十几棵树拉到木材厂售卖时,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就找上了他。

  经查,孟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杨树、泡桐、刺槐等各类树木共计57棵,林木蓄积为14.0735立方米,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2022年8月23日,孟某被郏县森林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23年1月28日,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移送至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孟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等情节,2023年2月27日,郏县检察院依法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

  不被起诉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发现,孟某并未因滥伐林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虽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就是否应当对孟某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郏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等召开联席座谈会,共同进行分析研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3年10月13日,郏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开展检察意见书公开送达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由该局及时对孟某滥伐林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现场接收检察意见书,并承诺立即处理。

  同年10月21日,郏县林业局对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责令补种树木166棵、罚款16170元的行政处罚。

  诉源治理守护“生态绿”

  郏县是国家园林县城,县域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有很多。如何用检察力量更好守护千年古县生态文明的根脉?近年来,郏县检察院进行了诸多探索。

  “办理这起滥伐林木案时,我们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应罚未罚’‘不刑不罚’的案件不止这一件,遂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刑反向衔接的线索移送、异议处理、信息共享和通报等多项机制,达到长效常治的目的。”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与此同时,该院还与县公安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反向衔接配合的意见(试行)》,每季度对森林执法、司法情况进行通报,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工作开展难题,既采用调查核实、磋商会谈、公开送达检察意见书等方式办理个案,又以运行大数据监督模型、建立机制的方式实现类案监督,以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绿”。

  目前,郏县检察院已发现不起诉且无行政处罚记录各类案件线索50余条,就3件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涉案树木115株,林木蓄积共计39立方米。目前,县林业局已对其中2起案件的4名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种树木共计296棵,罚款共计43640元。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无证砍树在农村老百姓看来是很正常的事,说明他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郏县检察院检察官赵树锋说。为切实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该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林业局通过发放普法宣传单、以案释法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等方式,重点针对滥伐林木的危害及后果,专门到案发地乡镇进行宣传讲解,通过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实现了监督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网编: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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