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支付逐渐成为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标配
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都在身边
钱款却不翼而飞?
没想到,更让人意外的是
居然是“好友”干的.......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手机添加被害人罗某某的微信聊天。次日,何某某以修理摩托车为由向罗某某借钱,罗某某以微信方式分三次给何某某转账人民币150元(以下币种相同)。
2021年7月20日下午,何某某谎称要去成都与罗某某见面,以先转6000元给罗某某用于共同消费为由,向罗某某索要其银行账号、身份信息。罗某某信以为真,便将其工商银行账户和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发给何某某。
何某某遂使用罗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一个新的QQ账号,并绑定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期间需要验证码,何某某又骗取罗某某提供验证码。罗某某提供验证码后,何某某遂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从罗某某的银行账户里充值4280元到其新注册的QQ账号,再从该QQ账号将钱全部提现到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检察说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金额4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邮政银行账户的170.54元予以追缴优先发还被害人,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以发还被害人。
其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建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上交友要谨慎,你把他当朋友,他却把你当“提款机”。随着当代网络与手机支付方式的普及,盗窃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有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好友关系来实施绑定银行卡或者是转账的方式盗窃,我们在网络交友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千万不能透露给“陌生好友”,以免带来财产的损失。
- The End -
案例提供:第一检察部
编辑:王乙斐
搜索「」网络结果
暂无留言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当前内容可能存在未经审核的第三方商业营销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使用完整服务
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