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喆、曾桂花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3026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2021年5月的某一天,翁某某请刘某某到酒吧喝酒,期间,翁某某让刘某某去办理几张银行卡给自己用。当时喝醉酒的刘某某不分青红皂白,连问都没问,直接给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给翁某某用。
之后,刘某某坐上翁某某的车,一切听从翁某某的“指挥”,甚至把绑定三张银行卡的手机卡也借给了翁某某用。
“手机卡他用一会儿后就还给我了,但银行卡差不多用了半个月才还给我。”刘某某收到还回来的银行卡后发现,三张银行卡已被冻结,手机银行也已无法登录。但碍于面子,刘某某没有询问原因。
直到2021年8月的某一天,翁某某又向刘某某借银行卡用。此时的刘某某有些疑惑,便询问翁某某借那么多银行卡做什么用,翁某某却含糊地回答“在网上赌钱需要银行卡转账。”
当时的刘某某虽然心存疑虑,但自认为自己和翁某某聊得来,自己又是热心帮助朋友,不好意思拒绝朋友的人,于是在自己没有银行卡可借的情况下,向好友冯某某借银行卡给翁某某用。
刘某某向冯某某借银行卡用时,曾告知冯某某将用该卡接收一笔几万到几十万的钱,出于对好友的信任,冯某某没有反对,还新办了一张电话卡绑定该银行卡交给刘某某。
之后,刘某某对翁某某言听计从,让冯某某跟随其一起将银行卡里的钱提取出来,然后交给翁某某,同时将卡还给冯某某。
后来,经审查,冯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资金结算1790万余元,冯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受骗人张某某被诈骗金额18万余元,其中1笔2000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
案件送到万宁市检察院后,万宁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逮捕必要。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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