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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院一起非法采砂系列案入选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来源:二分院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1002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印发了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诉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成功入选。

二分院在办案中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高效合理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既为当事人节约了鉴定、评估费用,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公正,兼顾效率。另外,检察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方面向侵权行为人释理说法,令其自觉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确保赔偿款项能够顺利履行,该批案件的顺利办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次入选的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是二分院对盗采海砂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梳理,选定8件案件立案审查。经调查,“安某康3699”“安某康689”号船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为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康船务公司)、康某某和林某某,经营人为安某康船务公司,船舶类型为自卸砂船。船上加装有自吸式采砂设备,系安某康船务公司擅自加装,未经检验备案。安某康船务公司明知承租人非法采砂,仍将船舶分别出租给李某某、吉某某、文某某和陈某某等四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李某某等四人利用上述两船在海南西部海域盗采海砂共计11700m3,分别被处予4.9万的罚款。“飞某6”号船登记的船舶类型为散货船(客货运),经营人为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海运公司)。该船预先锚泊在海南省东方市墩头湾附近海域,2018年11月11日晚,接收钟某某利用小船过驳盗采的海砂时被海警查获。经查,钟某某过驳海砂3666m3,被处以4.9万元罚款。飞某海运公司未被处罚,但未能提供货物运输合同等正常运输经营凭证。

二分院组织省海洋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海南大学等单位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一致认为非法盗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包括海洋生物资源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地形地貌改变、海岸线后移的潜在危险、海水水质和沉积物污染及其他损害,但由于数据较少,上述损害一般难以鉴定。7位专家提供了综合评估意见,认为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沿海工程环评报告以及国内的类似判决,采用等值分析法,可以将盗采1000m3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评估为126325元,8件案件损失合计288万元。2019年11月,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安某康公司、飞某海运公司等“船主”承担非法采砂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5月至6月,海口海事法院相继对8件案件作出裁判。涉及安某康船务公司的4件案件调解结案,该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款。飞某海运公司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认为,飞某海运公司虽不直接实施采砂行为,但对海砂合法性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配合夜间过驳,构成共同侵权。飞某海运公司以未区分连带赔偿责任内部份额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网编:何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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