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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丨海南检察机关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四则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48091

 6月11日,海南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

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58岁)系某木材加工厂负责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蔡某某、凌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从万宁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村民处购买橡胶树用于砍伐,后将砍伐的橡胶树全部出售给苏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木材款共计6万元。苏某某知晓蔡某某等人无证砍伐,依然收购原木并加工出售,获利约4000元。2020年10月19日,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情况】

万宁市检察院在依法办案基础上,从保障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司法公开出发,拟对苏某某相对不起诉,并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一)听证前调查。因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一定争议,苏某某又是某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处理不当可能对该加工厂造成影响,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某木材加工厂,收集了相关人员证言等材料。经调查发现,某木材加工厂由苏某某经营管理,雇用了当地20多名村民,其中有多名贫困户、残疾人,该加工厂的工资收入是这些工人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加工厂对当地的税收和周边村居民就业均有贡献。

(二)组织听证。听证会召开前,万宁市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告知相关案情、需要听证问题及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公告。同时确定苏某某、该案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通过听取案情、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后,围绕犯罪主观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议并发表了意见。苏某某做了最后陈述,表示将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企业,为社会多做贡献。最后,主持人对听证进行了总结。

(三)听证结果。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苏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考虑其经营企业在帮助当地村居民就业和地方脱贫攻坚工作有贡献,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对苏某某相对不起诉。最后,万宁市检察院采纳听证员意见,依法对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做出不起诉决定,既是对“宽严相济”“少捕慎诉”等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充分履职,坚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办准办好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让市场主体“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在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体现了检察担当。

案例二

庄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7日2时许,苏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行至东方市感城镇某道路时,将同向行驶的卢某、庄某撞倒,造成庄某创伤性肝破裂、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苏某、卢某分别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庄某无责任。因庄某所在家庭系建档立卡脱贫户,东方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向第六检察部控申条线移送了司法救助线索。控申部门主动联系庄某了解情况,鉴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引导庄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为贯彻落实“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避免被害人家庭因案返贫,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东方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19日组织了公开听证。

(一)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前,东方市检察院评估了听证的必要性,制定了听证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听证室,征得当事人同意。针对申请人是建档立卡脱贫户等情况,邀请了申请人所在村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专职律师担任听证员,告知有关事项,并通知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案件其他当事人参与旁听。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听证公告,设置旁听席欢迎群众旁听。

(二)听证过程。公开听证会由东方市检察院检察长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1)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程序、书记员宣读会场纪律;(2)核实申请人身份、介绍案件情况和听证议题;(3)申请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4)听证员向申请人及其他参加人提问;(5)休会后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闭门讨论;(6)听证会复会后,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7)申请人发表最后陈述;(8)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三)听证结果。听证员经过评议后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庄某一家九口人均系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庄某受伤后失去劳动能力且未获赔偿,尚有老人及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抚养,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同时,听证会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现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申请人及其家属表示这是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当场表达感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助“外脑”智慧,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人员参加听证,对司法救助的合理性提出意见,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和提升办案质效。针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确保脱贫不返贫,实现了在检察环节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效果。同时,对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既推动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又提高了案件审查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案例三

谢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9日15时许,申诉人谢某某(女,67岁)与被申诉人郭某某(女,54岁)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谢某某向郭某某吐口水、用手戳对方脸部,其手被拨开,后退时踩空摔倒致腰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6月6日对郭某某刑事拘留。6月9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郭某某。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于6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申诉人谢某某不服检察机关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向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化解社会矛盾,美兰区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1日组织公开听证,并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一)听证准备。受理申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原案侦查卷、检察卷等相关材料,与原批捕案件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查明:(1)谢某某对于矛盾激化及伤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2)谢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其受伤是与被申诉人争吵所致,被申诉人对伤害后果不存在主观上故意;(3)谢某某支付治疗费2.4万元,双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经审查,美兰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正确的,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回应申诉人诉求,促进矛盾化解。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告知当事人听证程序、听证员组成等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担任听证员,并提供相关材料便于了解案情。

(二)听证过程。听证会由美兰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首先,书记员宣读了听证会程序、会场纪律等,承办检察官阐明听证会的议题并介绍案件情况。随后,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检察官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向申诉人和其他参加人提问,原案承办检察官对听证员的询问详细说明。听证员经过讨论形成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郭某某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支持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向申诉人详细说明了理由,并建议从民事纠纷角度促成双方民事和解。

(三)听证结果。申诉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示通过听证会自己的疑惑得到解答,解了心结,愿意接受检察机关决定,但希望自己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听证结束后,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美兰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领干警到大致坡镇某某村委会,与大致坡镇司法所、某某村委会共同组织调解。经过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谢某某拿到医疗费及赔偿2.7万元,双方矛盾得到化解,受损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申诉人表示不再上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案件公开听证,充分发挥程序公开、透明作用,避免“就案办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申诉人受伤支付医疗费而未获赔偿,诉求强烈,息诉息访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邀请熟悉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听证,充分展示事实证据,说明法律依据,当面听取当事人诉求,多方释法说理,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四

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53岁)系澄迈县福山镇某石场负责人。2018年4月17日,周某某经澄迈县林业局批复,置换获得25亩土地用于开采新矿区。在开采过程中,周某某越界开采玄武岩石(数量未达立案标准),非法占用林地13亩,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0年7月16日,周某某经营某石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某石场停止采矿并回填土方,生态修复林地约84亩。同年10月19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履职情况】

为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海口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于2021年1月6日组织公开听证。

(一)听证准备。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实地调查,核实了生态修复现状,了解到某石场占地100多亩,对当地税收和就业有不少贡献,由江苏商人周某某经营管理。承办检察官还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意见,并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并出具意见。经审查,周某某主动投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动进行生态修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但是否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存在一定争议。承办检察官评估了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到案件事实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经检察长批准,认为可以公开听证。听证前,海口市检察院制定了听证方案,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职律师等5人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并提前告知案件相关情况等事项,发布了听证会公告。

(二)听证过程。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主要问题,围绕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等焦点展开,周某某的辩护人说明了改变强制措施的请求和理由,侦查人员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听取双方意见后向侦查人员及其他参加人进行提问,对听证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听证员经过评议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周某主观恶性小、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最后,主持人进行了总结。

(三)听证结果。采纳听证员意见后,海口市检察院对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整个听证过程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接受社会各界观摩和监督,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的效果。该案也是我省首次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的听证案件。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实地走访评估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审慎妥善处理好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问题,助力营造有利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良好营商环境。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对于事实基本查清和证据已收集固定的案件,如果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时,则需要充分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开听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实现。

  网编: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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