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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县院开展涉企刑事案件办案影响评估和公开审查机制 坚决防止 “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2925

  近日,保亭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医药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犯罪案件中,牢固树立“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意识,运用涉企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充分听取人相关人员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疫情期间保亭当地复工复产、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经查,蔡某系在保亭县经营四间药店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张某为该药店的员工。2018年4月,蔡某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进购了总价 16604 元的“百蕊颗粒”(共计360盒)进行销售,在食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期间,蔡某授意陈某安排张某作伪证。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蔡某赔偿购药人,购药人已出具了谅解书,而且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后果;陈某和张某是在老板蔡某授意安排他人作伪证,犯罪情节轻微,也具有自首情节。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蔡某及其经营的药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向保亭县红十字会、武汉及周边市县捐赠抗疫物资,亲自跟车送往武汉。疫情期间共计捐赠人民币9.85万元。

  承办人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先后实地走访了蔡某经营的药店、与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座谈,综合评估该涉案民营企业规模、在当地影响力,以及药店在疫情期间所发挥的作用。经调查了解,蔡某经营的四家药房为保亭当地提供了25个就业岗位,其中还包括残疾员工1名、下岗职工5名,每年为保亭县纳税近3万元。同时该四家药房为保亭疫情防控起到了稳定作用。

  4月17日,保亭县检察院召开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以及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承办人介绍了本案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蔡某、陈某、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量刑情节,以及蔡某在疫情期间的表现等在案证据情况,在听取各参会代表人员意见,综合犯罪后果、情节,以及考虑被害人“希望对蔡某等从轻处理” 等意见,依法对蔡某、陈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来,保亭县检察院坚持做到慎捕慎诉,最大程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营,先后对涉民营企业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9人,努力为确保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网编:王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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