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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遗漏的敲诈勒索行为终获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作者:蒋长顺 刘慧    发布时间:2025-07-24    浏览次数:109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通讯员刘慧)一起寻常的盗窃小案背后,牵出另一犯罪团伙的敲诈勒索行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履职。在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办案并监督公安机关履职后,近日,敲诈勒索他人的李某、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这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刘某,他因在某工地附近实施多次盗窃被抓。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此次盗窃是因贪小便宜,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被盗物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是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卷宗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得知,刘某在盗窃过程中遇到了一个流窜盗窃团伙中的李某和王某,这两人冒充工地业主方,对刘某实施敲诈勒索,并骑走他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133元,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刘某盗窃案和李某、王某敲诈勒索案的线索,一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行政检察部门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法院已对李某、王某所在犯罪团伙的盗窃行为作出有罪判决。然而二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未得到依法惩处。

于是,公安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对刘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公安机关对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李某、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调查,在充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依法对二人作出上述处罚。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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