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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卖了,说好的补偿款呢?

来源:正义网    作者:梁奋远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344

遗产房屋卖了说好的补偿款呢?

上海: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因房产继承引发的诉讼案

何丁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除了兄弟姐妹她没有其他的继承人。为了便于遗产变现三姐弟商量将房产处置事宜交给弟弟何丙但何丙把房子卖掉之后说好要分给何甲的卖房款却没有兑现。于是何甲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因不服生效裁判何甲申请监督。经上海市两级检察院依法监督近日何甲的诉求得到了法律的回应——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支持了何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签订《家庭协议》明确三名继承人各自权益

何家有甲、乙、丙、丁四个兄弟姐妹。2018年2月何丁因病去世留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除了兄弟姐妹何丁没有其他的合法继承人。

2018年6月为妥善处理何丁的遗产何甲、何乙、何丙对遗产处置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签订《家庭协议》约定将遗产房屋出售事宜交由弟弟何丙负责姐姐何甲、哥哥何乙享有房屋变卖后的经济补偿款各55万元将该房屋产权通过诉讼方式从何丁名下变更至何丙名下该房产全部由何丙继承何甲、何乙无异议。

2018年8月何丙向遗产房屋所在地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产份额进行析产、继承。诉讼中何甲、何乙均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与何丙达成调解协议。据此某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遗产房屋由何丙所有当事人之间就遗产房屋析产、继承无其他争议。何丙凭借这份民事调解书顺利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将房屋售出。

房子被卖但补偿款没着落引发诉讼

房屋被卖掉后何甲一直没有收到何丙应该给付的55万元补偿款经过多次联系均遭何丙拒绝何甲无奈之下只得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何丙依约支付相应补偿款。某区法院审查后认为何甲以前述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的《家庭协议》为依据提出与该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要否定前诉的结果何甲的起诉行为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不予受理。

何甲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何甲的起诉行为构成重复起诉符合相关规定且经依法释明何甲仍坚持起诉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何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何甲不服二审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亦裁定驳回何甲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过多轮裁判何甲仍坚持自己最初的观点对裁判结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监督理由进行了细致审查调阅了案涉全部卷宗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在此基础上该院经充分研判后认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依据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来判断。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何甲、何乙“放弃”遗产继承权其真实目的是便于何丙出售房屋后取得房屋出售补偿款、履行《家庭协议》的约定。何甲、何乙按照《家庭协议》约定“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但并未放弃获得房屋出售补偿款的权利。何丙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恰是以向何甲、何乙支付房屋出售补偿款为前提。《家庭协议》签署各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何甲在“放弃”继承权后有权诉请要求何丙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案涉房屋历经多次出售在第一次被出售时何丙曾将部分售房款转账交付给何甲但最终因售房交易不成功相关房款又经何甲退还给了何丙。何丙的转款行为表明其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并具有实际履行行为也证明《家庭协议》关于支付房屋出售补偿款的内容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并不相悖可以分别履行法院应对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据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上海市检察院抗诉上海市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出抗诉。

此案经上海市两级检察院依法监督再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何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编: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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