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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探索生态保护立体化工作模式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赵红旗 张友志 朱永宏    发布时间:2025-06-19    浏览次数:44

办好一个案?护好一条河

河南尉氏县检察院探索生态保护立体化工作模式

河边曾经杂乱的养殖棚已无踪影,平整的滩地与清澈河水相映成趣,呈现出一幅“河畅、水清、岸绿”的画卷。近日,身着检察制服的检察干警来到河南省尉氏县贾鲁河边,在附近收麦子的村民纷纷上前说:“现在河道干净敞亮多了,经常能看到水鸟飞回来,心里别提有多亮堂啦!”

“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高质效办好,还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畅通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渠道,切实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参与意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琳颇有感触地说。

今年1月初,尉氏县检察院接到县河长办移交的一条线索,反映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拓宽河道后,部分滩涂无水区域出现养殖放牧现象,有人甚至搭建构筑物,不仅影响行洪安全,动物粪便和垃圾还污染了水体。“贾鲁河承担着全县主要排涝功能,关系着沿岸生态和群众安全,决不能让‘治理成果’败给‘私搭乱建’。”尉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渠长新当即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实地调查。

办案组干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座用彩钢板搭建的养殖棚格外显眼。走进棚内,里面堆放着大量的草料,几头牛正在啃食杂草,周边散落着粪便和塑料袋,阵阵异味扑鼻而来。经当场测量,养殖棚距离河道主槽不足50米,一旦汛期来临,极可能出现阻碍行洪的情况,并对养殖户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经调查,2024年10月起,村民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此搭建养殖棚,从事放牧活动。而在执法权行使上,早在2023年4月,部分水利执法权已移交乡镇。县河长办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后,向辖区镇政府发出交办函,辖区镇政府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占用河道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执法权移交后,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办案组干警带着疑问认真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发现乡镇行使的6项水利行政处罚权,并不包括破坏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这充分说明,查处违法占用河道、妨碍行洪的职责,仍属于县水利局。”渠长新在案情分析会上说。

为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办案组干警多次与县河长办、乡镇政府沟通,并调取巡查记录、交办函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县水利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2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全面排查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类似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水利局收到建议后的次日便成立工作专班,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然而,张某态度强硬:“我在这里养牛多年,现在让我搬,牛去哪养?”为了避免简单执法引发矛盾,水利部门与属地政府经过沟通,决定先帮助张某解决牛群寄养问题。“政府帮我解决了后顾之忧,我当然要配合整改。”张某的态度逐渐转变。3月初,在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张某自行拆除了养殖棚,清理了堆放的草料。3月20日,县水利局向县检察院回复称,河道已恢复原貌。

“办好一个案,更要护好一条河。”渠长新说,尉氏县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积极探索生态保护立体化工作模式,即: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矩阵开展河道保护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依托贾鲁河流域基层法律监督联系点和远程统筹中心,构建“线上+线下”线索收集网络;与河务、水利等相关部门签订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案件会商制度,形成全流域生态保护合力。

(本报记者赵红旗?通讯员张友志?朱永宏)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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