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作者:董史统 潘伟峰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99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当前,数据壁垒、数据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检察工作效能的发挥。促进法律监督多源业务数据的融合贯通,实现数据共享应用与信息互联互通,是提升数字检察工作质效的关键所在。
规范标准体系,强化内外数据协同治理能力建设。在数字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背景下,监督数据迎来指数级增长。然而,变大“数据池”并不代表能用好“数据池”。用好“数据池”重在建立一套规范标准体系。一方面,要加强检察内部数据管理。对数据库中的重复性数据、冗余数据和垃圾数据要及时过滤清除,生成高质量的标准业务数据并建立“检察数据池”。对于“检察数据池”内汇聚的各类各级数据资源进行数据验证、归集处理、整合加工,秉持“小切口,大监督”思维,形成监督主题库、专题库、关联库等,如涉毒人员专题库、“另案处理”人员专题库、涉案人员专题库等,为持续开展类案监督提供数据支撑。与此同时,要加强各类检察业务数据管理,针对案卡填录、信息录入等工作,切实开展日常核查和系统监管,动态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案卡填录精准。另一方面,要强化内外部数据共享协作。当前,检察办案数据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数据在类型、结构、格式等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形,导致数据无法被深度运用。以数据结构不一致为例,检察办案的电子卷宗、音视频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数据、投诉举报信息等多以半结构化、非结构化形式存在,不便于直接使用,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标准,对各类数据按照人、财、物、地、文、案、事等进行分类整理归集,转化为可用的结构化数据信息,以此提升数据的使用效率。同时,需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常态化、制度化,建议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制度,使用单位在法定职责内依法依规使用数据并全程留痕,及时反馈数据用途、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同时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标准与权责边界。
深化技术赋能,打造一站式数据应用管理平台。要做好数据的一体沉淀、归集和治理,需不断强化技术层面的整体支撑力。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已构建全省一体使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形成数管中心、模型中心、场景中心、指挥中心等组织架构。数管中心中的数据资源按来源分为检务、政务、政法和社会数据四个大类。检察官可在模型中心调用从数管中心申请到的数据,根据算子进行建模。检察机关通过深度解析个案,梳理类案特征,将可复制、可推广、性能成熟、类型多元的监督模型在场景中心上架推广,业务类型涵盖“四大检察”及各监督领域的不同业务场景,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指挥中心则实现对数字检察专项部署、监督模型构建、线索事项化办理和对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协同办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检察侧除建设统一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外,还需建设联通内外数据信息的“桥梁”,实现跨部门数据的即时性、融合性。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建设的“认罪认罚一件事”多跨协同应用,该场景基于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应用,打通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平台、浙江检察App、政法一体化大容量文件共享平台,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传输储存、律师预约指派、查阅申请审批等事项“一网通办”。
坚持安全规范,持续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检察机关应以“全流程可控、全链条可溯、全场景可信”为目标,构建涵盖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避免敏感信息泄露,强化技术保障与合规审查,确保数据融通“放得开”与“管得住”有机统一。一是做好数据分级管理。可将数据划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级,明确差异化管控策略。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核心数据,仅限省级平台统一调取,且须经“申请—审批—留痕”三重核查;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重要数据,实行“属地授权+场景授权”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二是构建安全防护网。全过程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保障等相关制度要求,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构建自主可控、合规可信的“防火墙”,利用数据加密、敏感数据识别、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等安全技术,实现全方位数据安全管理。三是强化数据销毁与责任回溯。针对数据生命周期的末端管理,如可要求在案件办结后,对非必要留存数据须在30日内清除,确需保留的数据应加密存储并定期复核。同时,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回溯机制,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操作痕迹。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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