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霁霞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89
当前,全球司法机关正掀起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热潮。从电子司法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到AI法律咨询机器人,技术革新的力量不断重塑传统司法图景。我们在为这场司法数字化转型的浪潮欢呼雀跃的同时,还需警惕司法过度智能化可能稀释司法人性关怀的潜在风险。
司法系统接入人工智能技术确实带来了办案效率的飞速提升。党中央提出“数字中国”建设目标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启动数字检察战略,极大程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如河北省检察机关建设的检察大数据平台,建成315个汇聚库、315个标准库、310个主题库及8个法院裁判文书专题库,2024年累计为刑事检察提供治理数据6万余条。
技术革新背后,司法场域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范式转换:法律条文被解构成可计算的代码,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被抽象为概率模型。这种转换势必带来效率的极大提升,但其技术复杂性与风险性也随之显现。我们不得不直面一个悖论,即在技术赋能办案效率呈几何级增长的同时,那些需要司法人员反复斟酌的“合理怀疑”、涉及伦理困境的“情有可原”、体现司法温度的“自由裁量”,是否正在被精确的代码悄然消解?
技术逻辑对司法逻辑的侵蚀,是法律过度代码化引发的困境之一。在早期国外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训练中,就出现过将“防卫过当”案件统一标注为“故意伤害”的情形,这一错误只因算法将“持械”“肢体接触”等特征视作暴力犯罪的核心指标。这种机械的数据处理,忽视了刑法中规定的“必要限度”“现实紧迫性”等需进行价值判断的要件。
更深层的风险来自数据偏见与算法黑箱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这都使得人们开始关注人工智能和算法在刑事司法系统应用中出现的伦理和社会问题,比如算法偏见、透明度和问责制等。
面对算法对司法场域影响的不断扩大,我们需要的是一场对司法价值的再确认。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智能化改革中坚持的重要目标。2024年9月,最高检党组提出“两个回归”: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这一导向为数字检察建设划定了价值坐标——技术赋能必须服务于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智能化工具始终是检察官办理具体案件的辅助手段。
基于此,不妨在智能系统中尽可能多地设置完整的调节参数,将人文关怀等因素纳入算法参数,提高人工智能技术工具与人文价值融合的可能性。智能系统的设计必须突破纯技术逻辑,将司法伦理、社会效果评估、当事人特殊境遇等参数纳入算法模型,通过多维变量分析为司法决策提供更立体的参考。这样才能保留“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司法智慧,又为“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数据支撑,使人工智能成为深化法治精神认知的技术载体。
同时,应筑牢人机协同的制度防线。设定制度设计的隔离带,划定“机器可建议,司法人员须决断”的操作红线,规定涉及生命权、自由权等重要权益的司法决定不得适用全自动决策;在技术治理层面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算法模型的价值观偏差、数据代表性缺陷进行审查,不断完善算法及训练数据。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司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无论技术如何赋能司法,这一根本理念始终不变。技术应当回归司法本质价值,作为辅助工具处理标准化工作,而涉及情理法判断的环节,必须保留司法人员的决策空间。这种分工既能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效率优势,又可确保司法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价值考量不被算法遮蔽。
司法的终极使命从来不是追求完美的计算,而是守护不完美的人性。当我们在法律文书中保留“本院考虑到……”的检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证空间,在智能系统中设置“强制人工复核”的纠偏程序,这些都是司法文明中不可或缺的人性微光——它或许不够精确,却能让每个人在遭遇法律时,依然感受到作为“人”而非“数据点”的尊严。这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数字化诠释——技术可以优化正义的实现方式,但永远替代不了闪耀在司法实践中的法治初心。
(作者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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