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5-05-28 浏览次数:219
2025年是民法典颁布实施5周年
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为我们的一生保驾护航
《一“典”就通》系列普法短剧
聚焦遗嘱继承、物业治理
未成年人保护
以案释法
讲述民法典如何守护美好生活
↓↓
第一集:遗嘱谜局
父亲去世后
弟弟炮制假遗嘱
企图侵占房产
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集:高空危机
业主被小区墙体脱落物砸伤
物业公司却以“自行避险”为由
推诿责任
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集:伤痕之下
失聪儿童遭父亲家暴
助听器被变卖
学费被挪用
该怎么保护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