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358
清明节是我国重要传统节日之一,人们会祭祖扫墓、缅怀先人,但在祭祀表哀思的同时,却容易忽视一些法律“雷区”。近年来,多地因祭祀扫墓时用火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案件频发,不仅威胁了生态安全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许多人还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临高县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
某甲提前购买了鞭炮和烟花,并于清明节当天,带领亲属到其父亲的坟墓前进行清明扫墓祭祀活动,祭祀结束后,某甲燃放爆竹和烟花炮桶后未进行清理便离开现场,有未燃尽的颗粒掉落林地上,引发林火,导致被害人某乙承包的林木被烧毁。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4.6511公顷(69.77亩),受害林木树种为桉树和橡胶树,158株林木过火,其中橡胶树受害株数46株,受害程度为烧伤木;桉树受害株数112株,受害程度为烧毁木。经物价认定,过火林木经济损失共计17347元人民币。
案发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随后,某甲被县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罪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涉嫌失火罪。综合考虑该案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需要等因素,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清明追思,防火第一。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以案为鉴,应严格遵守祭祀祭扫的相关规定,选择文明、绿色祭祀,倡导以踏青遥祭、敬献鲜花、书写寄语、清扫墓碑等低碳环保的方式缅怀先人,让我们以绿色祭扫、安全用火、孝亲敬老的实际行动,传承中华孝道文化,守护绿色生态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