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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酒店套餐遇照骗 消费者应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陈都 黄子腾    发布时间:2025-04-07    浏览次数:276

从美妆服饰到旅游套餐从生鲜食品到家居服务直播带货从商品到服务一应俱全。然而滤镜下的“种草”也可能暗藏陷阱——商品详情页的模糊表述、隐蔽的格式条款、夸大其词的“卖点”承诺让消费者频频陷入“货不对板”的窘境。接下来让我们聚焦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临近春节假期朱某计划带家人去三亚度假。在做攻略时朱某偶然刷到某旅行社在某直播间推荐的“三亚某海湾某度假村珍品豪华房”套餐直播间画面中酒店环境优雅、设施完善最令其心动不已的还当数酒店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步行三分钟即可直达海边。于是朱某当即点击下单支付5000元购买了这个套餐。

假期如约而至朱某带家人飞抵三亚。刚下飞机朱某便联系该旅行社客服询问是否直接到酒店办理入住即可客服告知朱某酒店火爆房间紧俏必须要提供入住人信息进行预约入住才可保障有房朱某随即提交了其与家人的姓名等信息。

然而一到酒店朱某便大失所望——酒店周边几乎全是工地配套设施寥寥无几所谓的“临海”区域尚未开发需穿过一片漆黑的小树林才能到达海边。最近的海滩竟需打车行驶4公里才能抵达与直播时展示的“步行三分钟直达海边”相去甚远。

朱某当即拒绝办理入住电话联系某旅行社退款却被态度强硬地予以拒绝;朱某便在直播平台订单中取消或退款发现订单已被某旅行社核销根本无法操作;朱某向直播平台客服进行投诉却被告知根据直播平台与商家约定的“退款规则”预订成功后不予退款默认订单交易完成。某旅行社称其仅作为中介完成了订房服务直播平台收取了服务费酒店也收取了房费款项无法退回。无奈朱某只得将与该直播平台相关的公司以及该旅行社共同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未入住房费5000元。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一:朱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通过直播平台向某旅行社购买套餐朱某与某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旅行社有义务向朱某如实告知某酒店相关信息、为朱某预约符合合同约定的某酒店房间、协助处理突发情况等朱某有义务支付相应房费、按约入住、遵守某酒店规定等。

现朱某通过直播平台支付某酒店订单费用并向某旅行社客服人员发送了入住人信息但未实际入住某酒店房间。某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授意其完成确认入住酒店的相关事项故案涉旅游合同处于已生效但部分履行待续状态。某旅行社称其仅作为中介完成订房服务其与朱某之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二:旅行社是否应向朱某退还订单费用

朱某诉请某旅行社退还订单费用实质上是要求解除案涉旅游合同但某旅行社以退款规则进行抗辩。

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订单的“退款规则”为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为“已入住或超时后未入住情况不支持变更或取消订单预付款将全额扣除未明确表述“预约后不可取消订单”且该格式条款对朱某的权利作出一定排除、限制加重了朱某的责任旅行社也并未举证证明其以合理方式提示朱某注意以及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故某旅行社以订单“退款规则”作为不退款的抗辩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三:某旅行社是否就某酒店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朱某主张商家宣传与实际到店不符、酒店周边设施实际上都是建筑工地酒店离海边的距离并非如某旅行社所述仅需步行3分钟提交了他在直播平台上与某旅行社线上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地图页面截图、其他平台上找到的对案涉酒店的评论截图、网上找到的案涉酒店的照片、直播间案涉产品的广告页面截图、退款沟通不成功后看到其他住户从酒店窗户向外拍的截图及视频等证据加以证明应视为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根据朱某所提交证据可以看出某酒店实地状况及周边环境等确实与案涉订单产品详情页展示的文字描述内容存在一定出入。

综上在朱某并未实际办理入住手续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影响其消费意愿的理由确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退还未实际消费的订单费用5000元。鉴于直播平台相关公司并非案涉交易的相对方且在直播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已对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案涉交易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进行了披露故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法官提示】

消费者要警惕“消费陷阱”注意留存关键证据。下单前“三查”:查资质、查评价、查合同警惕“网红滤镜”背后的陷阱;维权时“三留”:留凭证、留记录、留证据对话截图和支付凭证是关键;遇纠纷“三步走”:先协商、再投诉(平台客服或12315)、最后依法诉讼。

商家应坚持诚信经营宣传需“有一说一”。避免夸大或选择性披露信息尤其对可能影响消费决策的环境因素(如周边施工情况、交通条件)应如实告知。并且格式条款须“明示”。涉及退款、免责等关键条款需通过醒目方式提示必要时主动解释。遇消费者合理诉求时优先协商解决而非机械援引条款拒赔。

平台则应通过技术手段强化审核机制。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宣传内容加强核查下架明显违规商品;将格式条款提示嵌入交易关键节点(如支付前弹窗确认);此外应建立高效的纠纷调解机制避免消费者陷入“踢皮球”困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网编: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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