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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心花开特辑②】庭审进校园,学法新干货---拒绝不良行为之盗窃

来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郑德程、郑晓萍    发布时间:2025-03-10    浏览次数:2129

3月5日,我院联合琼中县人民法院在琼中县新进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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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庭审现场、身边发生的案例,吸引现场300余名未成年学生们“沉浸式”学习了解盗窃罪的具体表现行为、适用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将传统PPT知识讲解进化为生动教学课堂,取得较好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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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院将深化“护苗”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懂法,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挥积极作用。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网编: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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