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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说法(十八)】警惕违法“兼职”!帮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可能涉嫌犯罪

儋州检察
2024年12月03日 02:25

案情回顾

“有个轻松、来钱快的兼职做不做?”

“有多轻松?多快?”

“只要帮忙打打电话就行,一个小时100元。”

“还有这好事,必须做啊!”

2023年8月,16周岁的小郑听小黎介绍了一个轻松、来钱快的“兼职”,虽然觉得这个事情可能有风险,因为小黎曾经因帮助他人诈骗被抓过,但为了获取一小时100元的高额回报,决定铤而走险。

于是小郑根据上线的指导找了两台手机,一台拨通上线的QQ视频,一台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并将两台手机的免提打开,互相靠近,然后由上线与被拨通的电话进行通话,而小郑就在旁边听到上线冒充“天猫客服人员”,对被拨通电话的人谎称加入微信群就能获得抱枕等赠品,并引诱被拨通电话号码的被害人加入微信群实施诈骗,在这个过程中,小郑已经意识到上线是在诈骗他人,但为了拿到“兼职”报酬,仍按照上线要求拨打了数十个电话,持续约一个小时后,获得100元报酬。

期间,被害人徐某某接到小郑其中一台手机的电话,对方谎称“天猫客服人员”称加入群聊就能获得抱枕等赠品,于是加入一个微信群,并被诈骗分子以刷单赚钱名义诈骗了人民币10万余元。

2024年,小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查实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小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判决后,小郑后悔不已,表示虽然自己明知道上线是在诈骗他人,但这个“兼职”来钱快而且简单,而且自己也没有直接骗人,心存侥幸地就做了这个“兼职”。要是早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给自己带来这么重的刑罚,说什么也不会去做。但现在后悔已经晚了,只能好好服刑、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了。

检察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等手段,远程诈骗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然提供帮助的,无论是否获取报酬,都涉嫌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手机口”诈骗,是两部手机同时打开免提,一部手机通过网络通讯软件如QQ、微信接通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不特定对象的电话,使诈骗分子既可以对诈骗对象直接通话,又可以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具有更强隐蔽性和欺骗性,也导致直接诈骗人员更加难以被发现、抓获。本案中,小郑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为上线搭建“手机口”拨打被害人电话,为诈骗分子诈骗他人提供便利,并致使一名被害人被诈骗巨额财物,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从事兼职赚取报酬,增加自己收入,帮助家人减轻负担,本来是好事,但如果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然在事中提供帮助的,无论是否获取报酬,都将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使自己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最终不仅要承担被追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后果,还要承担坐牢、判处罚金的严厉后果。

广大青少年一定要擦亮眼睛,分清哪些是合法兼职,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警惕“轻松赚钱”的虚假兼职,防止自己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要坚定遵守法律意识,加强自身修养,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儋州市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

校园欺凌和侵害未成年人线索举报方式

校园欺凌举报电话:0898-23331711


 侵害未成年人线索举报电话:0898-23312062


 举报邮箱:dzjyj_aqk@hainan.gov.cn


接听举报电话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

END

文:谢学基

编:文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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