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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为他人“助力”,当心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次数:670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黑灰产业链条勾结连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构成犯罪。在金钱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结果导致自己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日被告人符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尾号7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阿华”使用。符芳书从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柜台、ATM机帮助取现共计人民币83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获得好处费2400元。经查,2022年6月1日,符芳书尾号7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被害人冯晨华转账的被网络诈骗资金5400元;被害人王金莲转账的被骗网络诈骗资金32600元,被诈骗款共计38000元转入该银行卡内后被转出。

2022年76日,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3年4月14日,符某主动将赃款2400元退出,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银行账户。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在帮助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现象频发,相关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犯罪分子会通过给予好处费等方式,拉拢组织下线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在这里检察官提醒: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网编: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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