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
卓某、吴某等6人销售
假冒伪劣卷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卓某从广东省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雇佣黄某负责接收和租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镇某村97号仓库用于存放假冒伪劣卷烟,雇佣吴某进行销售和送货,并提供车辆给二人用于接货、送货。假冒伪劣卷烟由广东甲物流的刘某(另案处理)通过航空货运的方式发往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由某快运三亚分公司对进港货物进行货单审核、特种货物(烟草等)运输文件检查、通知收货人及收取提货费等,该公司发货部主管黎某负责交接货运单、核验货物。刘某和黎某约定,黎某帮刘某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接收卷烟并送给收货人,从收货人处收取运费并按每件卷烟(50条)收取约55元的提成费用。黎某找到乙物流公司负责人李某旭,由李某旭负责到机场提货并根据黎某提供的收货人信息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同时按照黎某的要求另行收取每件卷烟约55元的费用。李某旭和其胞兄李某锋一起送货。黄某从李某旭、李某峰处接收假冒伪劣卷烟并支付费用后,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至97号仓库存放,吴某从仓库拿货进行销售。2018年6月14日,洋浦公安局抓获黄某时,从97号仓库中查获9409条卷烟,经检验,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日其市场零售价格为1816146元。同年6月24日,洋浦公安局在卓某控制的某商行厨房吊顶的暗阁处查获零散的硬盒中华烟、红双喜烟等卷烟,经检验,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2021年10月1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级法院)指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2022年1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卓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旭、李某锋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卓某、吴某提出上诉,后卓某当庭撤回上诉。2023年6月9日,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同年6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过深入细致审查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审查现有证据,及时就案件的定性问题、涉案假烟的货值金额问题、是否实际销售和证据固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深入研商,将案件的侦查方向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改变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补正程序瑕疵,同时结合证据分析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卓某为主犯,其余5人为从犯,并依法确定案涉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816146元。最终检察机关以卓某、黄某、吴某、黎某、李某旭、李某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依法有力指控6人的犯罪事实。二审上诉期间,检察官进一步补强了事实和证据,对手机取证报告、公安机关提取的卓某、黄某、吴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海量电子证据逐一分析审查,补强了卓某出资并联络广东潮阳上家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运至三亚,雇佣黄某接货和租赁仓库存放管理,雇佣吴某送货、销售,卓某总管进货出货结账返利,组织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活动的主要证据,完善了本案的证据链条。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我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专卖专营包括了三大法定许可制度即烟草专卖品生产和进出口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销售和经营主体的法定许可证制度和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法定准运证制度。假冒伪劣卷烟的仿真度越来越高,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甘愿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正规烟草企业的商标权益,扰乱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所谓的“暴富”,销售、运输假烟,不论是便利店烟酒行老板还是普通伙计、运货司机还是快递员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合法经营、正当工作才是发家致富的长久之计。
假冒美国潮牌服饰Supreme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投诉,到三亚市某购物广场二楼某服饰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服饰店内发现涉嫌侵犯美国潮牌服饰“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裤子、帽子、卫衣等,共计42个品类,2077件,根据商品吊牌计算,涉案商品货值共计1654515元。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该服饰店由陈某租赁并经营,据其供述,上述服饰均由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并出示了该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授权使用证明,但无法出示相关的货款转账记录、购货发票和送货单据等证明材料。经“Supreme”注册商标持有人章节四公司(CHAPTER 4 CORP.)的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鉴定,上述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均未经章节四公司授权,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2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犯罪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该移送线索一直不作处理亦不回复,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检察院)走访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该线索并调取相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在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服饰由宁波某服饰公司提供,涉案货值金额达1654515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服饰上使用的商标系章节四公司(CHAPTER 4 CORP.)的注册商标,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商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对制假售假犯罪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情形。鉴于此,2023年8月14日,三亚城郊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3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案件线索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是拓宽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精准监督。本案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不予回复,案件长期“悬而不决”。三亚城郊检察院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线索来源少的问题,主动拓宽立案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走访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与行政执法人员座谈发现该线索,在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3日内予以立案,有效解决案件“悬而不决”的状态,防止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同时,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加强跟踪监督,主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防止出现立而不侦、侦而不结。
二是准确认定著作权与商标权的界限。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特征为独创性,保护的客体为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以本案中Supreme红底白字图文结合标识为例,著作权保护的是该标识作者享有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商标权则是将其作为商品的显著符号,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保护的是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涉案注册商标Supreme是美国服饰潮牌,具有国内外知名度,其红底白字的图文结合标识用于服装商品上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虽出示Supreme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以及作者陈某某的授权书,但只是证明该公司可以复制发行Supreme美术作品,却并不能以此为由进行商标性使用,作为服装商品来源识别的依据。该公司在T恤衫、裤子等商品上大面积使用Supreme图形标识,与章节四公司的注册商标Supreme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使用的Supreme图形标识与章节四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属于“相同商品相同商标”。该公司对Supreme美术作品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严重侵害了章节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本案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销商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制假卖假行为造成了商品的混淆,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优越性,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大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犯罪,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海南某玻璃有限公司、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海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以加工、销售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为主,2022年先后被评为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某(已死亡)系该公司董事长,案发前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
2017年9月,A公司从B公司承包了三亚某项目一期的铝合金系统门窗工程,并与海南某玻璃公司签订了玻璃年度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其交付的成品钢化玻璃使用某知名品牌的玻璃原片。该公司为让货物能顺利交付,在未获得该知名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与该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印在其加工的成品钢化玻璃上,于2018年12月到2019年4月期间将其假冒注册商标的钢化玻璃交付给A公司使用,涉案金额达110万余元,违法所得35万余元。
案发后,海南某玻璃公司公开道歉,赔偿被侵权公司(某知名玻璃品牌商标权人)20万元,取得了谅解。2021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高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投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3日三亚市公安局以海南某玻璃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至三亚城郊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发现该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符合企业合规的各项适用条件,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启动企业合规工作。在适用第三方机制的过程中,因涉案企业犯罪地在三亚,而企业的经营地在澄迈,二地分离,为了节约办案资源,打破交通不便、疫情防控等因素带来的限制,三亚城郊检察院决定加强三亚、澄迈二地检察机关协作,探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模式。由于澄迈县尚未建成相关第三方机制,三亚城郊检察院借鉴相关典型案例,委托澄迈县检察院向澄迈县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发出协作函,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三亚城郊检察院作为办案主体和委托方,对合规进行全流程主导、监督;澄迈县检察院作为受托方,根据受托事项开展协作、协调;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独立行使监督考察权,帮助企业做到真整改、真合规。
2023年3月31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海南某玻璃公司、高某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该公司作为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案发后有效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退赃等情节;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对海南某玻璃公司、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三亚城郊检察院坚持“一案四查”,做好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认为海南某玻璃公司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9,740.93元,符合行政处罚条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对海南某玻璃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机关经审查最终采纳该意见,对海南某玻璃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探索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模式,发挥企业合规主导责任。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到因企业所在地与犯罪地不同所带来的交通、疫情等限制性因素,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模式,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协助,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破解了异地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难题,降低了司法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质效,为今后开展异地企业合规考察,推动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是积极推动异地企业合规与公开听证相结合,司法便民的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中,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评定通过后,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借助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等客观力量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果进行验收,有效建立起了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异地召开的形式也避免了徒增当事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听证员等相关人员的经济成本,真正做到了司法便民,体现了检察温度。
三是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深化知识产权融合履职。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被不起诉人,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解决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衔接缺位的问题,以检察融合履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避免了对被不起诉人“不诉不罚,一放了之”,与行政执法机关合力严惩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了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履职质效。
郑某霞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郑某霞自2008年起从琼海市、万宁市等地的流动摊贩处进购一批光碟,并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三轮车摆摊的方式在万宁市万城镇销售光碟。2023年2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扫黄打非办、市公安局开展出版物市场检查时,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东街万宁市中医院职工小区门口当场查获郑某霞无证销售光碟,并扣押到待销光碟1380张。经万宁市版权局认定,被扣押的1380张光碟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郑某霞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3年6月2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海市检察院)移送起诉。琼海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24年4月17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对郑某霞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销售盗版光碟行为的性质。本案中,郑某霞的行为评价为侵犯著作权行为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两罪的适用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理解。承办检察官通过检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开展类案检索,并将查找到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进行比照论证,深度剖析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中“复制发行”的涵盖范围,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郑某霞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是减少案件当事人讼累。考虑到郑某霞年已六十,对乘坐公共交通出行不熟悉,其跨区域履行相应的诉讼程序存在困难,检察人员能动履职,多次前往万宁市郑某霞家中制作讯问笔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宣告不起诉,切实以“零距离”服务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查,郑某霞迫于生计销售盗版光碟,销售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琼海市检察院依法对郑某霞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四是做实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郑某霞虽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万宁市,琼海市检察院以书面函件的方式征求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将行政违法线索移交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避免“不诉不罚”。
【典型意义】
一是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类案检索,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二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表明知识产权案件涵盖专业领域广泛,新颖且复杂,更应通过类案检索来解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索出与本案高度相似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海南省、浙江省等地的生效裁判文书。这些案例裁判结果反映出当前司法实务对销售盗版图书、光碟的小摊贩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适用两罪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刑法条文中“复制发行”的理解,若认为“复制发行”中的零售限定为复制者自身实施的销售行为,则商贩零售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反之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出现上述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商贩零售盗版光碟未达到法定刑较低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却达到法定刑较高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的现象。经对比类案的同与不同,明晰类案的裁判规则、明确刑法条文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同时参考“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最终认定在现行司法解释框架下,郑某霞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深化践行检察为民理念,传递检察温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将实现公平正义贯穿于履职办案全过程,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行动不便郑某霞能够充分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其辩护权、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检察人员发挥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多跑一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阐释说明,认真做好以案释法、现场普法等工作,郑某霞主动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琼海市检察院结合全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办理于细微之处彰显检察为民情怀,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暖。
三是持续推进行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对郑某霞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同步审查郑某霞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经审查认为,郑某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琼海市检察院主动借力“外脑”,咨询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摸清行政处罚的证据认定标准,并依照行政执法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在办案中完善证据收集,制作证据清单,确保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后,行政处罚能够落实落地。
北京某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的民事监督类案
【基本案情】
三亚某师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于5月10日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取得sybsjy99.com域名,用于教育课程宣传,2019年5月21日取得ICP备案许可证。2019年5月29日,该公司通过阿里云开通网站并绑定域名sybsjy99.com,网站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三亚某师公司,IP地址60.205.32.135,域名sybsjy99.com,网站首页URL www.sybsjy99.com。涉案域名sybsjy99.com使用期限为一年,2020年5月8日之后,网站域名已届期,阿里云管理系统提示“续费”。因三亚某师公司没有续费,2020年7月8日该域名被删除,2020年9月2日网站被取消接入。北京某政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政公司)主要经营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文化艺术交流等服务,经过合法授权取得了《直播侠》《烽火丽人》《菲凡记忆》《盗非盗》《彩虹总在风雨后》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2020年12月17日,北京某政公司向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得三亚某师公司域名 sybsjy99.com 下网站“在线影视网”未经授权提供上述五部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证据(光碟五份)以及三亚某师公司是涉案网站域名 sybsjy99.com 的运营者的 ICP 备案信息。北京某政公司认为三亚某师公司侵犯了上述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2021年7月19日就该五部影视作品分别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法院)提起诉讼,每部影视作品请求赔偿5万元,五个案件合计25万元。三亚城郊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持调解,原告北京某政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某与被告三亚某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签署调解协议。三亚城郊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于2021年9月23日分别作出五份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三亚城郊检察院依职权向三亚城郊法院调取了涉及知识产权批量维权的民事审判案卷,通过查阅案卷,发现该五件和解案件可能涉嫌恶意诉讼,依职权对北京某政公司与三亚某师公司关于侵害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五件民事和解案件开展类案监督,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阅法院卷宗、依法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查明以下事实:1、涉案域名的备案主体为三亚某师公司,备案号:琼ICP备16001935号-2;备案时间:2019年5月21日;备案注销时间:2021年1月14日;备案IP地址:60.205.32.135,归属地为北京。三亚某师公司域名注册期限届满后,2020年5月20日到2020年12月17日期间 ,涉案域名sybsjy99.com的持有人先后变更为苏州站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洪宝、卓建。同时,通过审查北京某政公司向三亚城郊法院提交三亚某师公司侵权的证据即时间戳认证取证光碟(北京某政公司提供的其登陆涉案网站 查询并观看涉案影片全过程的时间戳取证视频),发现侵权网站的IP地址为154.88.120.146。通过IP地址查询小程序,查询到该IP地址的归属地为美国、香港,这证明播放侵权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不是三亚某师公司,三亚某师公司不是真正的侵权人。2、北京某政公司与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徐某、黄某律师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和解、 调解, 但签署和解、调解协议除外”,根据该授权委托书内容,北京某政公司没有授权律师徐某签署调解协议,且在附卷材料中并未发现北京某政公司变更徐某委托代理权限的书面证明材料,故北京某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某代签调解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3、经大数据筛查,发现北京某政公司有明知涉案被告不是真正侵权人却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诉讼重大嫌疑。
三亚城郊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调解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以类案监督的形式向三亚城郊法院制发了审违监督类案检察建议书,三亚城郊法院全部采纳并复函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同时,将该案件备案报告海南省检察院,由该院依据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会签的《防范和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合作备忘录》,向海南省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恶意诉讼嫌疑名单。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般指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组织性、产业化的特点,而且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不易区分,发现涉嫌恶意诉讼的案件线索及查明事实来龙去脉难度较大,工作量亦多。本案中北京某政公司诉三亚某师公司侵害五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从五个案件独立看并不能发现北京某政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的嫌疑,但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依法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调查取证,从北京某政公司提供的时间戳认证光碟入手,发现播放侵权作品的域名所映射的IP地址不是三亚某师公司ICP备案的IP地址,三亚某师公司不是真正的侵权人的同时,通过大数据筛查出北京某政公司并非正常诉讼,经反复讨论研究,认为北京某政公司提起诉讼虽具有事实根据和权利基础,但其在明知对方不是真正侵权人的情形下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行为亦应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权利滥用行为,遂依法对五个案件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类案监督,同时由省检察院向海南省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恶意诉讼嫌疑名单,法检两家共同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斩断不良企业的灰色“产业链”,防止恶意诉讼产业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确实提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的质效。
海口花某商贸有限公司与236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类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的汇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海口花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27篇网络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协议签订前后侵犯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获得侵权赔偿。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海口花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某公司)以转载涉案27篇文章的注册地位于全国各地的236家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提起大批量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琼山区法院予以受理和审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在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依职权对琼山区法院2021年以来受理的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进行摸底,经初步摸底筛查,发现琼山区法院受理的花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大批量案件可能存在管辖错误,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调阅法院卷宗审查,花某公司起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由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的汇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而来,转让方在转让前已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相关微信公众号转载涉案网络文章的证据,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汇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花某公司(乙方)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协议签订前后侵犯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获得侵权赔偿,但该转让协议没有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对价予以约定。另,经向琼山区法院了解,该院作为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管辖花某公司批量起诉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将被侵权人即原告花某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琼山区法院的管辖权。
琼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花某公司与236家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汇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花某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是为了诉讼获利而签订,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花某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开展相关的商业经营业务,将公司住所地设立在海口市琼山区一居民小区住宅楼,制造诉讼连接点,具有明显的利用海南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特点,规避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图,具有滥用诉讼权利获利之嫌。其二,琼山区法院存在受理管辖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规定,本系列案以侵权行为地作为案件管辖的连接点,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形,不应由原告花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琼山区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纠纷在管辖上作出的特别规定,应优于《民诉法解释》一般规定。琼山区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案件存在管辖错误。
鉴于琼山区法院受理花某公司系列批量案件后,已作出驳回起诉或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2023年7月3日,琼山区检察院制发海琼检民违监〔2023〕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琼山区法院在今后受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时,细致审查原告是否存在规避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准确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打击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蓄意规避管辖的行为。
琼山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回复函,明确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在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并表示在今后的立案审查工作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将进一步加强立案审查和释明答疑工作,严格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应加强类案监督,督促法院纠正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存在案件数量大、被告分散、对案件管辖规定不同的司法解释之间优先适用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案件受理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与之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针对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关于此类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适用司法解释规定时,存在普遍性的管辖争议问题,应认真细致钻研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找准案件的监督点,适时开展类案监督;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方法,精准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二是检察机关应积极作为,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批量维权诉讼中存在规避管辖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批量维权诉讼的高发领域。本案花某公司诉全国各地236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具有明显的商业维权、批量维权性质,而且在诉讼之前,租用居民住宅小区一套房子作为公司注册地,没有公司招牌没有经营没有员工,其公司负责人以此为诉讼的连接点,向花某公司所在地的琼山区法院大批量起诉,明显有规避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诉讼商业获利的意图,有违诚信善意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的案件管辖、案件受理问题,打击批量维权、商业维权诉讼人规避管辖、滥用诉权的不法行为,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批量维权、商业维权,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口火山荔枝种植于火山地区,汲取火山地带土壤中的多种矿物元素,出产的荔枝皮色鲜艳、肉质爽脆软滑,果肉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和多种微量元素,2019年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此,“海口火山荔枝”作为海口市公共区域品牌的价值显著提升。每年的五、六月正是海口火山荔枝上市的季节,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海南省地理标志品牌有序和高质量发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指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英区检察院)开展“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秀英区检察院走访了永兴镇的荔枝包装点,发现有部分个体商户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授权,在包装上擅自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红白包装盒,存在假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虚假宣传及误导、以外地荔枝冒充火山荔枝、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集体利益,也给“海口火山荔枝”的品牌带来潜在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12日,秀英区检察院立案办理该案,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为规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海口市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产地、果品质量、农残标准、产品包装和品牌标识等要求,旨在增加品牌知名度,进而提高荔枝行业的整体收入。截止2023年全市共有32家合作社、运销企业获得“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而本案中,多家打包点、个体工商户在未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刷有“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盒,“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频遭假冒侵权、外地荔枝以次充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漏洞。在查明基本案情后,秀英区检察院迅速组织“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海口市秀英区农业农村局、永兴镇政府等单位召开“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通报会,就“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与会各方就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深入讨论,最终就优化授权管理、加强巡查和打击力度、强化保护地理标志宣传,增强公众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等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6月16日,秀英区检察院分别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和海口市秀英区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建议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派员到建中村委会、通发路、永秀村博昌村球场等地荔枝快递打包点进行检查核实,对于涉嫌违法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的点位,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的使用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保持打击侵权行为高压态势。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信息平台,讲好“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品牌故事,扩大“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定期或不定期为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举办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讲座,普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识,对侵犯“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件要适时曝光,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于6月20日召集本年度32家用标主体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向用标主体详细讲解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知识,提高用标主体品牌意识和行业自律。同时相关部门多次派员深入海口火山荔枝分拣集散中心开展巡查及宣传活动,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0余起,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册。截止至荔枝下市,涉案点位已停止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和促进旅游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海口地区的靓丽名片,不仅展现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独特的优良品质,更包含了该地域的历史文化特征,蕴含着潜在的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有助于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本案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优势,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扎实开展案件调查,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争取行政机关理解支持,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保护和荔枝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形象和公信力,为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益禾堂”、“鄰LINLEE”食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连锁奶茶店“益禾堂”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55181521。连锁手打柠檬茶店“鄰LINLEE”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57003745,同时还享有图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一次性饮料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3年8月,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琼山辖区市场上有多家奶茶冷饮店仿冒“益禾堂”、“鄰LINLEE”奶茶冷饮店招牌、店面装潢以及茶饮杯外包装,涉嫌侵犯相关品牌企业商标专用权、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存在混淆品牌,误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开展立案调查,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奶茶手打柠檬茶类饮品为重点,在琼山辖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琼山区检察院走访了辖区中心的沿街店铺,向冷饮热爱者征集冷饮店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线索,还亲自购买涉嫌侵权的商户售卖的奶茶、柠檬茶进行分析对比。同时利用“天眼查”查询注册商标权利人,联系“益禾堂”、“鄰LINLEE”品牌方企业详细了解其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情况等。经查明,辖区部分冷饮店未经授权使用与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益禾堂”、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鄰LINLEE”高度相似的店铺招牌、装潢装饰和饮品杯包装图案,分别侵犯了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益禾堂”商标专用权、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鄰LINLEE”商标专用权、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一次性饮料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琼山区检察院认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辖区内侵权假冒行为存在履行知识产权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于2023年8月15日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件,建议依法对涉案的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的奶茶冷饮店进行监管,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对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品牌冷饮店进行排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提高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高度重视,召开工作会议,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部署相关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对检察建议中涉嫌侵权假冒的冷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对5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户进行立案调查并分别给予2000-3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琼山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开展跟踪观察,经现场实地踏查、产品“深度体验”,进一步确定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饮品杯及塑料包装均已更改,与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了明显区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公益监督见质见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有利于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同时,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属“4+10”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之外,琼山区检察院依托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案件办理,主动服务企业,多形式多路径排查辖区假冒商标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以实际行动落实“检察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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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编辑: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