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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分割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次数:29

河南漯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刘立新 黄鑫迪

  “我文化程度不高,不太懂法,当初办理离婚时他说十年夫妻,亏谁都不会亏我,卖房的尾款到手后会分我一半,信了他的话,我才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了无财产。我当时还挺感动的,现在想想自己真是傻啊!”因听信前夫的承诺,离婚时未获得财产,起诉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苏某满腹委屈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离婚时本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苏某却分文未得,她还能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吗?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经依法监督,维护了苏某的合法权益。

  十年婚姻一朝散 女子起诉分房款

  苏某与赵某于2011年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二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

  2020年9月28日,二人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7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支付部分首付款后,53万元尾款随后由银行直接转入赵某的银行账户。解决完卖房子的问题,苏某认为,分房款是理所应当的事,希望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开始新的生活。同年12月28日,二人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然而,面对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模板上的“财产情况”一栏,苏某犯了难:此时53万元尾款还未到账,自己该如何填写呢?苏某遂询问工作人员。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也是头一次遇到。这时,赵某对苏某说,就先按无财产写,等卖房尾款到账后一定分给她一半。于是,苏某在“财产情况”一栏写下了“双方无房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并签字。

  2021年3月,苏某得知卖房尾款53万元到账后,要求赵某进行分割,赵某却一拖再拖,一直未付钱给苏某。2022年3月,苏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房屋尾款5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明知有共同所有房产出售的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房产,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应视为是苏某、赵某对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费负担等综合考量的结果,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苏某的诉求。

  判决结果和自己的期待大相径庭,只因自己太轻信赵某,才落得分文未得的结局,苏某越想越生气,实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2023年5月31日,苏某来到漯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明真相 检察监督纠偏差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赵龙经过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总结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赵某与苏某离婚后取得的53万元是否应当分割。

  经审查案卷和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由房产转换而来、于离婚后取得的53万元售房尾款,应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双方对此也无异议。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双方无房产、无共同财产等内容,但共同财产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准。加之,该53万元房款为二人仅有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其他部分并未明显偏向于苏某,苏某不存在放弃该部分房款的理由。因此,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并非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3年9月26日,漯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漯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后,于今年1月18日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判由赵某支付苏某卖房款23.2万余元。

  财产分割须谨慎 自身维权要注意

  离婚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据了解,近年来,由于财产形式的丰富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而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当事人的多项权益,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的一方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事类案件具有复杂性,涉及对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弱势一方权益保护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房产分割应在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弱势一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坚持保护其合法居住、使用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检察监督案件时更要细致入微,重点监督有没有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同时,当事人在离婚期间签署财产协议时一定要谨慎,不能感情用事。如果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赵龙提醒道。


  网编:郑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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