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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 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检察日报-涉外法治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53

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 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研讨会暨创办《涉外法治》专刊座谈会述要

编者按 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检察日报社主办的“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研讨会暨创办《涉外法治》专刊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9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应邀参会,围绕推进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深化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等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并就《涉外法治》专刊办刊内容、形式等提出意见建议。在此,按发言顺序摘要刊发专家观点,敬请关注。

在涉外法治建设和对外传播中守正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柳华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法治、发展和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可圈可点,为未来更好发展迎来重要窗口期,也迎来进入新阶段、新境界的攻坚期。目前,应在“涉外法治”和“对外传播”两项工作中加强系统规划,守正创新,行稳致远。

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尤其是推进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中,不仅需要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在交流与合作中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还需要回应误解或偏见,反对单边制裁和其他违反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特别需要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对外斗争中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一是注重专业性。数字技术、海洋治理、新能源开发等领域专业细分突出,专门化程度高,应提升专业领域规划、设计和实施法律规则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科学规律办事。二是融通中外。推动国内法和国际法有机衔接,国内适用和域外适用统一兼顾。三是敢于创新,大胆设计、小心论证,更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四是以实践作为检验的标尺,不断丰富中国良法善治的内涵和外延。

涉外法治建设中产生的法治故事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成果与经验,是中国之治的生动实践,应该积极向国内外传播。在涉外法治对内、对外宣传中,应注意用专业的语言、法律的语言,用国内和国际都听得懂的语言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海外利益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对中国公民和企业海外利益保护日益增长的法治服务需求的必然回应,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使命和任务。这体现在国内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全过程,以及法学学科建设、法学人才教育和培养的全链条。针对他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国家利益的不公正对待,中国法律体系应当有能力进行防御、自保和对等反制。同时,中国法律体系应当增强对日益生成的国际法律体系作出贡献的自觉意识,提升通过国际法和国际机制为维护人类持久和平与繁荣的共同利益提供保障的能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为此,树立新时期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视野和全新使命观,焕发中国法精神的内在活力,积极构建全球化时代助力民族复兴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在机遇与挑战中促进中国法学走向世界,需要综合跨学科视角、提高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涉外法治研究的理论性、前沿性和实践性,在我国对外关系法确立的处理对外关系总原则的指导下,系统全面推进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协同高效提升实践能力,提高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水平。在此背景下,检察日报社创办《涉外法治》专刊适逢其时,在涉外法治的思想交流、理论探索、实践发展方面将大有可为。

涉外法治实施的“四轮驱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李寿平

涉外法治兼具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双重属性,既是国内法治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国内法治中涉外事务的治理,以及国际法治中需要借助各国之国内法治实现其治理的部分。

中国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比较清晰。第一,中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海外利益牵涉其中,保护国家及国民海外利益亟待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第二,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境内的外国资产、外国人日渐增多,有效处理涉外法律实务亟待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第三,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治理体系亟待变革,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变革亟待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涉外法治的实施需要两个基础条件和两条协同实施路径。涉外法治的成功实施需要两个重要基础。一方面,拥有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另一方面,拥有中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以及应对挑衅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各类有效工具。在此基础上应加强两方面建设。一方面,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加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另一方面,通过跨国执法合作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提升涉外执法和涉外司法的质量。

两个层面发挥好涉外法治宣传引领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时延安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应注意三个关键词:一是“全面”。应对涉外民商事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涉外刑事方面和国际执法合作中的涉外行政方面等予以全面重视。二是“结合”。要注重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的相互衔接结合。三是“融入”。要将涉外法治观念融入日常办案。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可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处理具有“涉外性”的各类案件。“涉外性”是指事件的事实要素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这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树立我国法治国际形象和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二是注重双边法律合作的法律制度完善问题。三是关注多边法律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问题。

涉外法治宣传具有引领性意义,有助于公众真正了解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助于法律工作者主动将涉外法治理念融入日常办案,有助于鼓励青年法律工作者走向国际法律舞台、投身全球性事务。涉外法治宣传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内宣传,即让法律界专业人士了解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现状,已经形成的经验和机制,涉外案件办理的基本思路,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涉外法治》专刊要发挥好涉外检察理论阵地作用,加强宣传结合检察业务的涉外法治理论研究成果。二是对外宣传,即让域外公众尤其是法律工作者了解中国法治发展现状,尤其注重司法中人权保障制度、机制以及成效方面的信息传播。

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讲好中国涉外法治故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张磊

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职能,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持续提高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一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做到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不仅要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还要在实现国内效果的同时兼顾国际效果。

二是持续提升涉外刑事案件监督质效。高质效的监督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持之以恒提升涉外刑事案件监督质效,监督各部门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双边条约、国际公约等办理涉外案件,保证被引渡、遣返回国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兑现我国作出的外交承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判。在刑事司法协助中,指导、督促各部门依法提出协助请求,及时有效回应外方协助请求,推动双方司法协助的长期发展、良性循环。

三是讲好中国涉外法治故事。检察机关要通过高质效履职,将每一个涉外案件都办成中国法治故事的良好素材。通过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不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外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让国际社会感受到中国法治的公平正义,以高水平涉外法治工作更好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涉外行政检察监督的三个维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郑雅方

涉外行政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检察监督中具有典型涉外法治属性的监督形态,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是检察机关涉外检察监督新的增长点。在明确涉外行政检察监督理论、制度和实施体系建设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与能动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谋划涉外行政检察监督的三个维度及工作重点。

第一个维度,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行政协议之诉的监督是涉外因素较多的领域,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等;第二个维度,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除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均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中涉外性行政权力居多,具有很强的事权涉外属性;第三个维度,在行刑反向衔接中会涉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行政处罚权的监督,集中涉及对市场主体适用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科学设定与有效行使。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更高阶段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连接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桥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是典型的涉外法治问题,对我国政府改革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提出的要求不低于我国初次加入WTO时的难度。涉外行政检察应以此为工作重点,同向发力,一方面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涉外行政检察监督的模式,另一方面推动国家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及制度型开放。

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霍政欣

运用法治手段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化解外部风险挑战的重大任务,也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应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用发挥。

一是探索和建立检察机关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外国实体诉至法院的国家利益公诉制度。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可探索建立国家利益公诉制度,授权检察机关将无视我国法律、以执行西方制裁措施为由侵害我国利益的外国实体诉至法院,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从而增强我国法律的威慑力和实际效能。同时,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创立在满足外国实体协助我国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分享信息、承认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缴纳罚款和承诺不再违反我国法律的条件下免予起诉的制度,以增强国家利益公诉制度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在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构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的实际效力在相当程度上以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为支撑,而我国法律中明确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条款数量相当有限。最高检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积极地对“地域模糊性”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并通过发布国内法域外适用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妥善拓展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范围。

以涉外法治宣传促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王文华

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应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强化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以更多涉外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为基础,推动理论研究有抓手、人才培养有目标。二是推动检察机关在涉外案件、刑事司法协助案件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三是建立涉外案件办理激励机制。

加强涉外法治宣传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意义重大,对促进涉外案件的办理和质效提升,推动检察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工作中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促进在党的领导下、合宪性前提下的部门协同,深化法治化、规范化、数字化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促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极其重要。

《涉外法治》专刊应坚持综合性与专题性相结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字检察、检察信息化赋能涉外案件办理,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长臂管辖的应对,软法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等。涉外法治宣传,一方面要重视域外“引进”,在推介域外某项制度时辅之以采用该制度的社会背景、配套制度、民众反响等方面的深度报道,以利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及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重视“输出”,及时推介我国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合组织、东盟等国际组织框架下开展多边合作的理念主张、成就经验、学术成果,向世界贡献中国检察涉外法治智慧,强化检察国际合作的社会基础。

创新履职方式深度融入涉外法治建设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秀娜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应结合检察机关职权特色,创新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履职方式。

一是形成跨国企业合规监管合力。行政合规对跨国企业监管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检察机关可“以刑带行”“刑行联动”,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跨国企业合规向纵深发展。二是监督境外涉华重大诉讼。检察机关可探索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保护我国在境外法院的重大民事和刑事待审案件中的利益。三是外派检察官,推进国际合作。跨国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密切相关。通过在使领馆配备检察人员,可以就近评估驻在国执法机构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观察计算机犯罪趋势,并通过专家援助、提供培训等方式协助提升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机构的能力。四是加强跨境取证合作。电子证据提取、境外取证、境外证据转换为国内合法证据等,是办好涉外案件的关键环节。我国检察机关可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在推动跨境取证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推动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还应重视涉外法治宣传。既要注意紧贴中国实际,还要关注对域外法治情况的介绍。应坚持宣传与引领相结合,在报道涉外法治典型案例、优秀人才的同时,通过对新制度、新理念研究成果的宣传引领司法实践。


  网编:林媚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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