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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二分院:能动履职化解一个笔误带来的离婚难题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作者:张玮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44

1994年4月,吕某与王某在北京市某区某乡政府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不久,丈夫王某便离家出走,音信全无。

因结婚证上王某的身份证号码错误,吕某无法提起诉讼离婚。后来,吕某以婚姻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超过起诉期限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此后二审及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吕某无奈,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诉讼监督。

“我院审查后认为,吕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审判机关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吕某要求查明王某的真实身份、办理离婚的诉求合法合情合理。”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查明结婚证上记载的‘王某’姓名及户籍信息,我们先后向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及村委会调查辖区是否有名为‘王某’的男子,并对当地提供的照片进行一一比对。”承办检察官经比对发现,一名男子的信息符合“王某”登记的信息,但身份证号码不一样。

既然王某的身份是真实的,那么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何又是错误的?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王某第一代身份证的原始编码表,以及当年王某居住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经比对后发现,王某的婚姻状况证明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尾号被误写了。检察官同时查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均到场并提供了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发现婚姻状况证明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同,仅依据婚姻状况证明中记录的错误身份证号码为二人办理了结婚证,由此导致结婚证上王某的身份证号码错误。

“王某并非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故意提供错误身份证号码,当年的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职责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表示,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准确区分当事人冒名登记和行政机关疏忽履职情形,对于登记结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且依规提供了相应材料,结婚证信息错误系行政机关未审慎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应排除适用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建议行政机关更正错误登记。

2023年8月29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吕某的婚姻登记程序,更正错误的结婚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全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3年11月10日向吕某和王某制发了正确的结婚证。二人同日递交了离婚申请。

目前,吕某已成功与王某离婚,开始了新生活。

(本报通讯员张玮)


  网编:林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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