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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10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本院已审结宁某某、罗某某诈骗案;王某、甘某某等四人诈骗案;梁某某、刘某某诈骗案、李某某盗窃案,根据相关判决书,应将宁某某、罗某某退出的人民币7700元(以下币种同),返还被害人李明扩200元、被害人孙殿平100元、被害人白凤鹰200元、被害人代桂兰200元、被害人赖长命200元、被害人付玉晓100元、被害人张洁晶200元、被害人黄涛100元、被害人袁兴友200元、被害人钟茂林200元、被害人符英太300元、被害人邝国勇200元、被害人覃观祥200元、被害人赵玉琼100元、被害人唐若松200元;应将王某、甘某等四人退出的23325元,返还被害人倪庆树8000元;应将梁某某、刘某某退出的7500元,返还被害人严伟2500元;应将李某某退出的200元,返还被害单位海南月亮湖庄园酒店有限公司200元。经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上述被害人、被害单位。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上述被害人、被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

联系电话:0898-67616918

邮寄地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571900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9日


  网编: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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