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示
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无可厚非,但做任何事之前都要理智辨别是非对错。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很多故意伤害案的起因皆因一些琐碎小事,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学会控制情绪、懂得忍让,很多冲突、伤害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打架可无益,伤人又伤己,得不偿失。
仗义是美德,但要把合规合理合法作为前提,当亲友与别人发生矛盾,要多一分理智给予劝导才是真正的帮助。
案发前,李某权因被害人李某之前威胁其家人心怀不满。2015年10月28日,李某权看到李某与朋友在茶店喝茶后,遂联系被告人李某贞一起到该地吃早餐,并由李某贞驾驶车辆。车辆行驶至茶店附近处,李某权让李某贞停车后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让李某贞调好车头,其砍完李某后直接离开。尔后,李某权持刀走向李某等人,后持刀对李某砍打,李某权停止砍打后返回现场,由李某贞驾车离开。期间,李某权持刀将李某头、面部及左手等处砍伤。
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2年7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李某贞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
2022年7月18日,李某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院说法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贞和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贞和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李某贞事中参与,未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仅驾驶车辆接应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这个故意伤害案例,希望能够警示大家,在处理日常生活的矛盾时应注意用理性平和态度来处理问题,切莫因小事动干戈!遇到琐事要学会冷静思考,寻找正确的解决方式,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两败俱伤。面对亲友提出的非法请求,要劝导并且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才是真的“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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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第一检察部
责任编辑/黄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