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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这场发布会都说了……

来源:椰网、海拔新闻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422

  5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二级巡视员何谦在会上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何谦介绍,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前后经历6次修改,对不同发展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新时代国家土地管理新要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推进,该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何谦表示,随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修订,国家要求对土地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整治等实施系统化治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节约集约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承接和细化。

  此外,为全面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赋予了海南土地和规划管理的新要求、新任务、新使命,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也陆续出台了支持海南的相关土地政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承接和落地。近年以来,海南结合实践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超市、智慧治理等新举措,需要及时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固化和提升,着力推动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土地市场营商环境建设。

  何谦介绍,《条例》共十章七十七条,主要内容和亮点共有6个方面。

  在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方面,《条例》设立专章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作出规定。一是确定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二是构建了编、审、调、督、用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间的层级和衔接关系,规定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责任主体、相应程序和法定条件,确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严格执法的监管体系,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闭环管理提供法规支撑和保障。三是深化“多规合一”改革,确立国土空间唯一性原则,《条例》规定实施机器赋码、一地一码、一码管地制度,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不一致时应当修改专项规划,通过空间数据智慧治理落实国土空间和地类的唯一性,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方面,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我省第一次将这一主体责任提升到地方法规层面。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和进出“双平衡”制度,在坚持实施占补平衡的基础上,针对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耕地进出平衡中市县政府的职责、统筹的方式、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构建起了完整的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体系。三是多措并举,破解耕地“非粮化”难题。激励引导方面,《条例》规定,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主体可以予以奖补,积极应对种粮比较收益低的问题;方式引导方面,《条例》规定,可以采取土地经营权流转、代耕代种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推动解决规模经济不高、生产力不足问题;创新引导方面,《条例》规定,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农业标准地集中对外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对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集中连片造大田和提升农村土地规模经济效应等意义重大。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职责,细化新开垦耕地后期管护任务、主体、责任等,压紧、压实各级政府、项目实施主体、村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耕地保护和管理责任。

  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方面,一是灵活土地供应方式。《条例》规定,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差别化供应土地,既降低了经营主体的土地取得成本,又与企业的经营周期相结合,着力防范土地资源浪费和闲置。同时,将招挂结合供地方式上升为地方法规,预防可能出现的地价过高过热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强化重点领域要素保障。《条例》规定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可以实行整体供应,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要素保障提供法规依据。对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国家对我省规定的有关方式实施要素保障,加快重大项目落地。三是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条例》规定,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从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上为提高低效用地利用效能提供支撑;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与相关制度衔接,着力盘活闲置土地。同时,《条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国有安置用地与所腾挪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等价置换,创新破解生态移民搬迁的用地屏障。

  在推进国土空间智慧治理方面,一是推行全链条智慧治理,打造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条例》规定,建立统一的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调查监测、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全链条数字监管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从机器赋码(1.0)、机器管规划(2.0)向全链条智慧化治理体系(3.0)迈进。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破除数据烟囱、数据孤岛现象,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审批和管理效能,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二是实施土地超市制度,要求市县政府全面展示、立体展示土地资源,破解“项目等土地”难题。《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应当纳入土地超市展示,并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确定了土地超市的法定地位和运行机制。同时,要求土地超市形成土地信息归集、发布查询、智能选址、政策指导和招商地图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进一步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要素保障机制,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在破解土地管理“难题”方面,一是严格通过股权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规定,未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受让人不得通过擅自变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联合监管、责任主体、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着力通过地方性法规破除通过股权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顽疾。二是严格土地用途改变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条例》在延续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调整需报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增设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调整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予以公示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条例》在坚持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吸收国家和我省“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规定对合法占有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为推动农村居住公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化宅基地改革方面提供法规依据。另外,《条例》增加了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罚则条款,解决了长期以来这一违法行为处置依据不足的难题。

  在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方面,《条例》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入市范围、主体、方式。《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二是细化入市的程序、职责、后果。《条例》规定,对拟入市的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出具规划条件,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土地所有权人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市县政府及时组织研究,以及依据方案入市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同时规定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的,合同无效,构建起完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管理体系。三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为乡村振兴提供用地要素保障。

  网编:蔡思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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